​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2785

为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号公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

1.设立专项资金。自2018年起,设立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相关资金整合进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优化整合财政、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计划,向“三重一创”项目建设倾斜。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2.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每个给予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总资金不超过2亿元。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其中:

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

评估得分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5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奖励1000万元;

评估得分6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已认定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对获得省级“三重一创”政策奖励资金的省级基地给予补助,与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不重复支持。

3.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购置研发、生产设备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已认定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经认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不再另行享受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支持政策。

4.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和检验检测实际投入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已认定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经认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不再另行享受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三、支持企业成长

5.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本市企业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购置关键设备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资金补助项目可按本条政策兑现差额补助,省、市支持新建项目条款不重复享受。

对投资规模较大、产业带动较强,达到《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界定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6.支持企业协同发展。对省、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所属产业领域企业全年购置无关联关系的本市产业链配套企业产品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首次申报按购置金额的6%给予购置企业补助,再次申报按上一年度购置金额增加部分的8%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本市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成长。对本市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条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条款不重复享受。

9.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成长。对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本市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10.支持企业并购发展。对本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进行的非关联境内并购交易(并购合肥市内企业除外),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在市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条款政策。

四、支持创新研发

11.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本市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享受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支持各方协同创新。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团队在合肥新建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每年审核选择一批平台,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费用、产品、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补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条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条款不重复享受。

1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五、支持产业生态圈建设

14.支持人才引进培养。鼓励人才向“三重一创”建设重点领域集聚,具体支持政策按《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执行。

15.支持创新创业。每年评审认定一批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市级双创示范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基地建设投入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合肥创新创业大赛,选拔2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

一等奖3个,各奖励20万元;

二等奖4个,各奖励15万元;

三等奖5个,各奖励10万元;

优秀奖8个,各奖励5万元。

六、附则

16.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7.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它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但配套支持的除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补。所有获得省“三重一创”和市“三重一创”奖补资金累积不得超过申报单位申报事项实际投入的50%。

18.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