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2978

申报条件第五条 平台实行入库管理,常年受理申报。申报主体填写平台申请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查,予以入库。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类平台研发检测设备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管理咨询、知识产权类平台研发检测设备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技术研发类、检验检测类平台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类知识产权类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建有平台网站发布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科技企业不少于15家,年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方案。

(六)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企业服务活动,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能满足科技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政策明细第七条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入库的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平台更好地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确保平台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八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核对象为新入库并实际运行满一年(含)以上的平台。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市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平台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并按照考核要求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平台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入库平台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实施考核评估,按照专家考核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项目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平台考核结果分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好中选优”原则评选优秀平台,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平台,按照市自主创新政策予以一次性资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达到预期要求,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各平台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库考核资格,同时将弄虚作假记录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扶持政策第一条 为引导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增强平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合肥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备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服务能力的载体。

第三条 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思路,鼓励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优化和整合在肥科技创新资源,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和更好的科技服务。

第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在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鼓励平台探索服务新模式,推进平台实体化建设。充分调动企业、高校、院所的积极性,加强协同创新。政策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