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29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规范我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区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拔尖人才的选拔与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科学民主、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三条 从2018年起,在我区相关领域选拔20名左右优秀人才进行跟踪培养,两年为一个周期。通过培养,使区拔尖人才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其中5名左右成为市内知名专家,3名左右成为省内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 选拔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在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教育教学、文艺创作、医疗卫生等领域,为庐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在我区区域内工作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五)个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近5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已入选我区第一批拔尖人才和“首善庐阳领航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不再申报。入选对象中,40周岁以下人数不少于40%。
第六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在近3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主要完成人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有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中,所研发的产品(技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推广的新工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才; (四)在市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持人,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等奖项、省“优秀设计奖”等奖项三等奖以上、市“优秀设计奖”等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因此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才; (五)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人员;在全国课堂教学赛课中获奖或培养出多名参加全国、全省重要竞赛获奖学生,或有突出科研成果的市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教坛新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担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取得公认的突出成绩并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六)在宣传文化、文学艺术和新闻出版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人才;在体育科研和教练工作中,创新理论和方法,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多次在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或培养出打破全国和全省纪录的著名教练员; (七)在医疗卫生中,对学科发展有独到见解,能够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临床、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卫生工作经验,所从事的专业在全市卫生系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地、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以上人员须近五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不良医疗行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八)在其他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岗位,有特殊才能,做出特殊贡献,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区拔尖人才的选拔,由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选拔的方法和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区拔尖人才的推选,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推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 (二)审核初评。区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照条件提出推荐人选; (三)专家评审。根据推荐人选所从事的专业类别,由区委组织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四)研究公示。区委组织部对建议人选的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提出区拔尖人才预备人选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命名表彰。经公示后的区拔尖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列入区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培 养
第八条 开展结对培养。深化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实行专家教授与区拔尖人才结对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培养水平。
第九条 支持培训进修。将区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一次高层次进修学习。
第十条 组织休假疗养。定期组织区拔尖人才短期疗养,费用由区人才办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发放津贴补助。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区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津贴补助。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开发应用科研成果、评聘专业职称等方面,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第十三条 在子女入学、生活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区拔尖人才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才办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的依据。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区领导联系区拔尖人才制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区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待遇终止,不再列入区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四)离开原工作单位至其他地区工作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区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区拔尖人才,并对申报把关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设立区拔尖人才专项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由区人才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