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关于印发《合肥庐阳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1740

合肥庐阳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资金管理办法


0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培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指南》(合数〔2019〕18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探索试验区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产业规模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其他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02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数字产业化和数字化治理,分为企业项目扶持资金和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七条 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向:

(一)扶持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合肥(庐阳)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要求;

(二)扶持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2.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登云。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庐阳区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4.支持企业融资。

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对纳入统计并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择优奖补不超过10家。

第八条 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方向:

(一)项目应当符合《合肥(庐阳)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要求;

(二)用于围绕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政府运行需要建设的数字化应用项目,以及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一体化支撑、共建共享的应用支撑、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等数字化应用项目;

(三)用于与国际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合作及相关产业服务采购项目;

(四)用于开展围绕数字经济的产业合作项目;

(五)用于产业服务性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03使用、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数据资源局统筹和管理,按照以下流程拨付:

属于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

(一)根据政策兑现时间,发布政策兑现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财政局;

(三)初审结果经区级相关会议研究同意且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资金拨付。

属于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的:

(一)项目实施部门向数据资源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等,经第三方评审通过后纳入试验区拟支持项目;属于区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部门,需申报年度预算。

(二)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报区级相关会议审议后,依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数据资源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安徽省和试验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区内资金的支出、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需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市区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和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04资金监督管理第

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支持事项,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要求提交材料,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合肥庐阳区相关部门接受对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在合肥庐阳区的各类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5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其他政策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