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战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导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2901

合肥市战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战新基地建设省级奖励资金及市级补助资金分配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引导效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02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合发改产业〔2019〕8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各基地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涉及的分配资金总规模为省级战新基地获得的年度省级奖励资金及市级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奖励资金由省“三重一创”办根据基地年度评估结果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市级补助资金总额度按照省级奖励资金总额度一定比例安排。每个省级基地市级补助资金额度由市“三重一创”办按照其省级评估结果奖励资金额度及基地建设推进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后确定。以往年度省级基地支持项目追回资金纳入该基地市级补助资金池。


第三条  鼓励省级和市级战新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基地奖励资金予以配套,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战新基地建设。


第四条 省级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全市范围内基地产业领域研发类、产业类项目,由市“三重一创”办会同基地所在区、开发区统筹分配;市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基地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由基地所在区、开发区拟定,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章  省级奖励资金分配


第五条  支持项目类别。省级奖励资金主要支持全市范围内的省级战新基地所属产业领域重点项目,具体类别如下:


(一)研发类:可加快基地自主创新能力的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项目。


(二)产业类:可有效提升基地产业规模效益的产业链核心、重点配套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第六条  支持项目建设条件。省级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支持方式为资金补助方式。


(一)研发类项目,主要支持在建项目,按照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产生的实际研发投入相应比例予以后补助,补助资金仅用于项目研发投入。同一个研发类项目可连续2年申报支持。


(二)产业类项目,主要支持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开工的在建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以项目投入、专家评审结果以及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带动、支撑效应为测算依据,按“借转补”方式对项目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仅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每个项目一个协议),与省级战新基地办公室签订受托监管协议(每个领域一个协议)。


第七条  申报范围。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进行资金申报、确定资金支持对象时应重点遵循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且业务范围必须包含申报基地所属产业(行业)相关内容。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1个,同一新产品或关键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视为同一个项目。


(三)同一企业不可申报不同基地资金。


(四)已获得市“一事一议”资金支持的项目,“三重一创”政策统筹安排的资金支持的项目、平台,市级基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可申报同类事项资金。


(五)已获得省、市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六)已获得以往年度战新基地专项资金项目未按期建成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企业,不得申报当年基地资金。


(七)经议定从基地专项资金专门拨付支持的重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当年基地资金。


(八)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一律不予支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各基地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基地所在园区内项目由各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其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基地所在园区外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各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所附票据等相关材料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其中涉及补助资金测算的相关数据及其提供票据等要经第三方机构核定金额并出具有效意见。


第九条  项目评审。各基地汇总项目申报材料,遴选产业(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资金申报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基地所在园区外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可全程参与并监督相关评审。


第十条  项目支持标准。根据项目投入及评审情况对研发类与产业类项目进行支持。


(一)研发类项目:该类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时间段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包含研发相关费用实际支出及研发设备购置投入)的相应比例(比例不超过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基地分配资金总额的15%,各基地具体补助比例由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产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助额度,具体补助计算办法由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


第十一条  报备资金支持计划。省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县(市)区、开发区决策程序,科学确定。各基地省级奖励资金支持计划由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使用。本着充分发挥资金引导效应的宗旨,原则上省级奖励资金全部支持当年申报项目。如有部分资金当年未能分配,则纳入市级补助资金池进行分配。


第三章 市级补助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支持项目(事项)范围。为充分发挥基地主体作用,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根据基地产业发展特点及年度重点工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重大活动等有利于推进产业全面、健康发展的事项(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重点项目推进,示范应用,创新、检测、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基金设立,基地自主谋划的高质量发展产业论坛(会议),产业规划(课题研究)编制等,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产业发展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支持项目(事项)决策程序。市级补助资金支持事项需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县(市)区、开发区决策程序,科学确定。


第十五条 报备资金支持计划。市级补助资金支持计划由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平台)所在地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使用协议签订。


第十七条  拨付资金。各项目所在地要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基地所在园区外项目资金由各基地在项目公示结束后即时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财政)。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各基地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验收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资金使用协议甲方及时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平台)执行情况检查和项目建设调度工作,根据协议中项目实施期限开展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是否合格以及验收不合格项目处理意见报市发改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间执行完成。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个项目(平台)补助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支持的产业论坛(会议)和产业规划(课题研究)编制年度费用总和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


第二十条 省级奖励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求时限下达至支持的项目(平台),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自拨付之日起半年内下达至支持项目(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管。各基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资金使用管理,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稽查考核,并组织各基地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基地建设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职责。各基地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基地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推进基地建设,统筹做好全市范围内基地重点项目的跟踪推进、统计监测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做好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基地建设绩效评估等。


获得资金支持项目(平台)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委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区项目建设推进和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并配合各基地开展项目调度、统计监测、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战新基地奖励资金分配工作参照本导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原《合肥市战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导则》(修订版)(合发改产业〔2018〕110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