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次数:1574
合肥市2024年稳岗促就业政策举措及实施细则
为做好2024年企业稳工稳产工作,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有序用工,推动经济实现稳中向好,制定如下政策举措及实施细则。
一、政策举措
(一)加强春节留工关怀。对2024年春节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17日)正常留工生产经营的本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四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按在岗外市籍参保员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
(二)支持劳动者来肥就业。对本市企业在2024年一季度招用外市籍人员(含四县一市到市区就业)首次在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新增就业补贴。
(三)鼓励开展共享用工。倡导用工盈余的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模式,对有临时性岗位需求的企业进行员工输送,对在2024年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根据共享用工人数,按照500元/人/月标准给予输出员工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四)组织员工集中到岗。对2024年一季度租用大巴车等交通工具“点对点”跨省组织员工来肥到岗的本市企业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交通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或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留工补助
1.申报对象
春节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17日)正常留工生产经营的本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四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重点产业链企业依据合肥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重点产业企业目录确定,“四上”企业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名录确定。企业申报前须已发放春节期间在岗的外市籍参保员工留工补助(单独发放)。
2.补贴标准
500元/人
3.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春节期间留工补助资金申请表(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外市籍留工人员花名册(表2)、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等户籍证明材料;
(4)企业外市籍留工人员春节期间在岗考勤记录、留工补助发放流水(单独流水)等证明材料;
逾期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新增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2024年一季度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首次来肥就业(含四县一市人员到市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用人员须在2023年以来在肥无参保记录。
2.补贴标准
1000元/人(500元补助企业、500元补助新入职员工)
3.申报流程
阶段一:
申报企业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企业新增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表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肥市企业新增就业补贴花名册(表4);
逾期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企业新入职员工参保状态等信息进行预审,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
阶段二:
预审通过的企业向新入职员工发放员工部分新增就业补贴(500元/人,单独发放),2024年5月30日前将发放流水(单独流水)等证明材料提供给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逾期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共享用工补贴
1.申报对象
2024年内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用工输出企业。
2.补贴标准
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申报流程
用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共享用工补贴资金申请表(表5)
(2)共享用工协议(双方盖章扫描件)
(3)参与共享用工人员花名册(表6)
(4)参与共享用工人员薪酬发放证明材料(证明员工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到岗交通费补助
1.申报对象
2024年一季度租用大巴车等交通工具“点对点”跨省组织员工来肥到岗的本市企业或机构。
2.补贴标准
实际交通费用的50%,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或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非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不予受理),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到岗交通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7);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车订单及费用票据;
4.乘坐包车到岗员工花名册(表8、表9);
5.企业或机构包车跨省组织员工到岗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员工乘车签到表、带日期水印图文等材料);
逾期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并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其它事项
(一)本文件政策所需资金市区部分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所需资金由属地全额承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县(市)区、开发区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县(市)区、开发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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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