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08 浏览次数:2915


庐阳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发展战略,促进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数据产业新高地,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庐阳区大数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5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地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对新引进具有行业影响力或成长性较好的优质大数据企业,经大数据产业项目评议会审议通过后,给予以下奖励:

(一)购房补贴。对于自购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房产购置价格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价格以购房合同为准),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房租补贴。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初始落地阶段房租补贴(房租以租赁合同为准),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

(三)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在企业正式运营后,按照开业前装修、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运营及人才补贴。对于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五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企业运营补贴,同期按照企业高管个人(不超过5人)当年薪资的5%给予人才补贴。

第五条  世界500强、国内行业5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企业在庐阳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如投资一年以上,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予新设立的企业、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5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企业引进的上下游或关联企业,按照被引进企业到位资金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云,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庐阳区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大数据企业在庐阳区设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庐阳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创业项目给予基金投入、创业资助、“借转补”等方式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引进的“专精尖”人才,给予公租房、人才公寓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住房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其他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区招商局提交审查材料,经区招商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追回已兑现的政策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