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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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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介绍

合肥庐阳大数据产业园位于庐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路868号,是庐阳区的重点开发项目。项目总占地10.7万平方,规划建筑面积33.6万方。项目共建有22栋楼宇,其中13栋4-6层的企业独栋,6栋高层写字楼,2栋人才公寓,1栋展示中心。


项目交通位置优越,毗邻地铁5号线,清河路站口距园区主入口仅50米。园区距离市区只有20分钟车程。到新桥机场、合肥站、合肥南站方便快捷,5号地铁线可直达合肥南站。项目距大方郢水库只有1.6公里,可以充分享受到温和的湿润气候,并与合肥名校安庆路第三小学相邻,与四十五中工业园校区隔路相望。


合肥庐阳大数据产业园配备有60000m²超大地下停车场,可供2000多辆机动车停放,约2800m²的员工食堂以及300套精装人才公寓,并建有便捷超市、健身中心、会议中心等配套齐全。

  • 10.7

    项目总占地10.7万平方
  • 33.6

    规划建筑面积33.6万方
  • 22

    项目共建有22栋楼宇
Regional location
区位优势
  • 地处合肥主城区 雄踞庐阳核心腹地

    首善之区,幸福庐阳,坚持以高端化、国际化、智慧化、特色化的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积极推进中央商务区、高技术服务示范区和滨水文化生态休闲区三大功能区建设。
  • 多维立体交通 畅达全城

    两条城市快速交通主干道:阜阳北路高架、蒙城北路,地铁5号线,绕城高速,让出行更加便利。
  • 书香萌泽 馥郁人文气质

    毗邻安庆路第三小学灵溪校区、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工业区分校,合肥市第六中学总部即将落户。
  • 拥享水库公园美景 自然共鸣诗意源心

    项目比邻大房郢水库、董铺水库,坐享菱湖公园美景,气候温和湿润,自然生态和谐。
High-end package
高端配套
优质化生活配套
2800㎡员工食堂,300套精装人才公寓,周边约3000套公租房,户外篮球场、网球场,为员工生活带来极大
全能化商务办公空间
私享独栋2400㎡起,写字楼单区面积300㎡起,满足企业办公需求,提升企业形象。
便利化停车保障
人车分流,60000㎡超大地下停车场,满足2000辆机动车停车需求。
品质化办公环境
高绿化率(30%)生态园区,下沉式广场,树木环伺,水系丰富。
便捷化办公休闲设施
共享报告厅、24H共享书屋、高端休闲咖啡、轻食简餐、便利商超等全方位配套。
产业聚集,政策首发
庐阳区以“合肥庐阳大数据产业园”为载体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2018年已出台《庐阳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资金补贴 一次性奖励 鼓励发明创造 政策资讯|庐阳区企业软件开发云服务资金补贴来啦! 政策资讯|速看!合肥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开始申报! 政策资讯|关于征集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即将开始!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1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专项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印发《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印发《合肥庐阳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介2021年度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合肥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申报2021年度第二批先进制造业(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申报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市经信局关于开展合肥市高端装备、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等6个产业链第四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关于推荐2022年1-2月份“精品安徽”央视宣传企业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产业第五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公开征集2021年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发放对象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首批次新材料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申领2022年度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通知 政策资讯|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免申即享”有关政策条款兑现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延长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政策资讯|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核心条款梳理 政策资讯|关于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征集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政策资讯|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政策资讯|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征管问题 政策资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 2022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政策资讯|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31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和编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评选2021年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政策资讯|共10条,安徽省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合肥市第六批人工智能、第一批量子产业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安徽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金融资本支持政策) 政策资讯|工信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重磅发布19条措施!最高1000万元奖励! 政策资讯|2022年度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入库遴选工作开展 政策资讯|@庐阳企业,金融助企纾困政策“十问十答”来了 政策资讯|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印发 政策资讯|合肥市庐阳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赛合肥赛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申报通知 政策资讯|合肥市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前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 “三首一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资金项目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开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开展2023年度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两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合肥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助推软件园区建设: 庐阳大数据产业园开展“市软件政策宣贯暨软件园调研活动”
一亿元资金扶持,庐阳区大数据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经大数据产业项目评议会审议通过的优质大数据企业,给予相应的购房、房租、固定资产投入、企业运营及才补贴的补助。

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至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达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授权达50件均有一定奖励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持续丰富和完善我区数字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体系,规范支持企业上云用云补贴资金管理,特针对庐阳区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制定本办法。

● 服务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 服务内容

本办法中服务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企业可以按照实际需求灵活使用。

● 申请资格和补贴对象

申请补贴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税务、统计关系在庐阳区;

2.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数字经济范畴,即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

3.重点支持大数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型企业;辖区内产值、税收等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辖区内具有较好成长性、市场发展前景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小微企业。

注:企业需承诺在资源有效期内不得离开庐阳区。否则将停止其资源的使用并收回。

● 补贴办法

补贴计算办法为:政府补贴金额=企业申请资源金额*申请资源金额对应政府承担比例*申请资源年度对应政府承担比例*特殊政策对应政府承担比例。(其中政府承担比例计算采用超额累进制,政府补贴金额以申请资源金额为上限)

备注:

1.补贴资源按年度申请兑现,每次申请的补贴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补贴金额应在指定的日期内申请特定的软件开发云服务,过期将自动清零。

2.对企业的套餐使用情况(软件开发云的注册用户数和活跃天数或云服务资源利用率)进行季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执行奖励或清退措施。

● 申请流程

1.企业提交《软件开发云服务申请单》(见附件企业软件开发云附件.docx)和资质证明给庐阳区数据资源局(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局),数据资源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和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通知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审核不通过将予以驳回。

2.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区国投将进行业务受理,如企业无需缴纳费用,区国投将按照审批的结果派单,并开通相应的服务;如企业需缴纳费用,在申请企业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区国投按照审批的结果派单,并开通相应的服务。

3.服务承接单位按照季度将企业软件开发云资源使用情况汇总至数据资源局。

● 附则

1.本办法作为《庐阳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有机组成部分。

2.本办法及其附件由庐阳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特殊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庐阳区企业软件开发云服务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庐数〔2020〕16号 )同时废止。

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和《合肥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合人才〔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发放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重点产业企业稳定就业并在合肥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认定的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重点产业企业”是指经我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库内企业。

发放标准和方式

岗位补贴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前3年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之后2年减半补贴。岗位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申请人在申请岗位补贴时,以申请人上年度(税款入库期)在本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当次岗位补贴发放的标准依据,并一次性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合肥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填报)合肥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填报).docx;

3、《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下载打印),税款入(退)库期为2020年自然年度。

以上材料按照顺序叠放并装订成册(材料较多的单位应胶印),采用A4双面印刷,一式1份,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相关表册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第2项材料(含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须一并报送excel电子版,第3项材料应按照《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的人员顺序依次附于花名册后。

其他

合肥市2021年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采取线下申报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1、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申请情况,准备好相关材料,至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入库税款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申请表相应审核栏目及所附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每页盖章),于2021年10月19日前,将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合肥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填报)》(含明细附表)电子版,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

2、县区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情况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推荐报告1份(须附推荐人员名单汇总表,格式内容参照《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并盖章),连同推荐人员名单汇总表excel电子版、各单位申报材料一起,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政策资讯盛荣长 电话:63536028

邱海波 电话:63535669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6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科技团队:

      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号)、《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合国资办〔2021〕37号),现将2021年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在合肥创办公司,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的科技团队。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者应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在合肥创办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的科技团队。


2. 科技团队创办公司原则上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在合肥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科技团队领军人及其他股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 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团队占公司股份不低于1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


4. 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比较成熟,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5. 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出资不低于申报的市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科技团队申报2021年8月24日9时至9月22日17时,科技团队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用法人用户进行认证登录,认证通过后,跳转回合肥市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门户,点击右上角“进入系统”按钮,进入科技业务申报平台,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项目管理”-“申报管理”-“项目申报”,点击申报按钮,选择“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填写申报书并网上提交。申报书纸质版一式四份于2021年9月22日下班前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


(二)县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对科技团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市科技局,于2021年9月29日下班前向合肥市科技局创新发展规划处提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推荐函(包含),及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 《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


2. 团队人员材料: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 科技成果材料: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反映成果水平的材料;科技团队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的重要论文及其他重要业绩等反映团队能力的材料。


4. 公司相关材料:科技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科技团队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签订的创业协议。


5. 出资证明材料:科技团队和社会股东现金出资证明;创办公司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资金支持到账证明(进账单)。


6. 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标注团队领军人、所在县区、申报单位名称)。

(三)评审支持


1.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审定支持的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市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入的形式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2. 科技团队创办公司取得良好绩效的,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科技团队激励。




三、申报要求


科技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审核把关。县(市)区、开发区联系人及电话:


肥东县科技局  栾    岚  67752125


肥西县科技局  朱    轩  67330058


长丰县科技局  张    磊  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  刘昕怡  82550175


巢湖市科技局  张   培  82321283


瑶海区科技局  臧世辉  64479478


庐阳区科技局  王   燕  65699115


蜀山区科技局  张得志  65121130


包河区科技局  张   晴  63357357


高新区科技局  王   喆  65329952


经开区科技局  王瑞鹍  63679333


新站区科技局  费维飞  65777326


安巢区科技局 葛    娟  82363037


合肥市科技局:刘真锋、吴剑63538659、63537764


电子邮箱:cfc63538659@163.com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遇到技术问题请反馈至“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运维群”(群号:1025160631)。


附件1:《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doc《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doc


附件2:项目推荐表样式.doc项目推荐表样式.doc


合肥市科技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1-048”,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1年8月26日

第一条 认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 择优标准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第七条 认定流程

      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 审计要求

       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复审管理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 变更管理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

       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业务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研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办法》中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 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且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起支撑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需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 1项授权或进入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 3项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申报

1、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iiwu.most.gov.cn/, 以下简称“科技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国家高企工作网系统注册号;

2、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填报后,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3、 “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在线填写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等。提交至所在区县科技局,由区县科技局受理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 各市推荐

       请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在“省系统”逐一提交。提交完毕后,填写《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 连同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由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

(三)审查备案

       省高企认定办负责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予以备案公布。

培育措施和有关要求

1、 各市科技局要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组织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组织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专业化服务。

2、 各市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3、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凡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将给予重点辅导、跟进服务, 尽快推动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4、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科技部服务平台”和“省系统”受理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点为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若截止时间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网上填报咨询:0551-65370026

省科技厅高新处:0551-62610321

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0551-62999803

附件:1.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

2.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现就2020年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支持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有关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政策类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包括:专利权诉讼费和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助,中国专利奖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二、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对照各项政策申报须知要求,填报《安徽省知识产权专项奖补申报书》,报送纸质材料至所在市市场监管局。


本年度政策兑现先报送纸质材料,待省局申报系统开发完成后,申报单位配合在系统中补录。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备份,具体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核推荐


1.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报送推荐函至省局。


2.各市局对申报单位是否列入异常名录、近三年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核查。




三、时间要求申报时间:2021年9月23日―10月15日,逾期未申报不再受理。市局推荐时间:2021年10月16日-10月20日。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赵静    0551-63356165


戴文通 0551-6335698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详见:http://jx.ah.gov.cn/sy/wjgg/146071831.html),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项目单位申报
1、项目单位对照《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2、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经信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与省经信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62871939、62871705。


县区审核推荐
1、现场核查。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做好项目现场核查,除第(十一)(十四)类项目无需进行现场核查外,其余项目现场核查必须达100%。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单位是否正常经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2、推荐上报。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21年10月20日前(端口关闭时间为10月20日24时)联合向市经信局报送推荐文件一式四份,包括: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申报指南)、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同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及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系统“上传申报文件”功能在线上传。第(三)(四)类项目前期已组织项目入库,此次仅需上报承诺书和财政、经信联合审核的汇总表(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相关要求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请于9月28日前将项目审核人员名单(格式参照“附件2”)报至市经信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人:曹志立,电话:63538782),用于分配系统账号。

2、项目申报咨询请分别联系市经信局相关处室,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


附件:

1.《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合肥市经信局政策申报处室联系表

(点击文章末尾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6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就地应用,特制定《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62,现予以印发公布。

2021年9月24日

— 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就地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具备可交易、可转移转化和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模式是指以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技术)为基础,运用科技创新手段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指标在同类技术、产品、模式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可交易、可转移转化,符合国家、省、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较好。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具备提供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能力。

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智能家电、光伏及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明确规划在本地建设示范应用场景。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申请书》。

2.《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初步计划书》。

3.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明材料(复印件)。

4.国家和省及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材料文件(复印件)。

5.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包括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说明材料或专家论证意见、销售合同(发票)、企业标准文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查新报告或相关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申报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http://kjj.hefei.gov.cn/index.html)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或直接报送纸质材料。

3.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提交或报送的备案材料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正式备案。


第六条   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2年,申请单位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对采用备案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实施的示范场景应用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依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备案申请, 3年内不再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庐阳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资金管理办法


0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培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指南》(合数〔2019〕18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探索试验区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产业规模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其他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02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数字产业化和数字化治理,分为企业项目扶持资金和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七条 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向:

(一)扶持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合肥(庐阳)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要求;

(二)扶持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2.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登云。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庐阳区企业使用软件开发云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4.支持企业融资。

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对纳入统计并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择优奖补不超过10家。

第八条 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方向:

(一)项目应当符合《合肥(庐阳)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要求;

(二)用于围绕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政府运行需要建设的数字化应用项目,以及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一体化支撑、共建共享的应用支撑、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等数字化应用项目;

(三)用于与国际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合作及相关产业服务采购项目;

(四)用于开展围绕数字经济的产业合作项目;

(五)用于产业服务性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03使用、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数据资源局统筹和管理,按照以下流程拨付:

属于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

(一)根据政策兑现时间,发布政策兑现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财政局;

(三)初审结果经区级相关会议研究同意且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资金拨付。

属于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的:

(一)项目实施部门向数据资源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等,经第三方评审通过后纳入试验区拟支持项目;属于区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部门,需申报年度预算。

(二)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报区级相关会议审议后,依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数据资源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安徽省和试验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数字化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区内资金的支出、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需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市区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和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04资金监督管理第

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支持事项,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要求提交材料,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合肥庐阳区相关部门接受对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反映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在合肥庐阳区的各类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5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其他政策适时修订。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力打造“五高地一示范”,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不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决定拟向在肥金融、担保机构、“信易贷”平台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集中推介一批有融资需求的优质小微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推介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扶持方向,产品有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信誉度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

2.企业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成长性较好;

3.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完善,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用级别B级(含B级)以上;

4.企业基本面较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70%以下;

5.申报行业范围: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具体大、中型企业以同级统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


02企业申报材料

1.《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汇总表》(附件1);

2.《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5.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申请信用承诺书(附件3)。


03推介工作要求

1.我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今年重新修订实施,所有优质小微企业需重新组织推介申报,以往推介批次的优质小微企业名单自动废止。

2.企业可登录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 http://jxj.hefei.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申报通知,请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电子档及盖章件纸质版)交由属地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初审。

3.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摸底,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报尽报,并确定专人负责。请对《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中行业类别、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各项指标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4.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将推介企业材料收集完整,认真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需于11月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盖章件纸质版及电子档)、《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推介承诺书》(附件4)、推荐文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反馈至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同步反馈至邮箱:shgjjx@163.com。04联系人及附件联系人:吴焰青、吴笑笑,

电话:0551-63537875。



附件:

1.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汇总表

2.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

3.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申请信用承诺书

4.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推介承诺书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8日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政策”)、《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9号,以下简称“线上经济政策”)、《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发改产业〔2020〕1408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发改贸服〔2020〕1410号)要求,现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人工智能政策及线上经济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01申报类别

本次开展4类事项申报工作:

1.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研发及产业化;

2.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运营;

3.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引进;

4.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申报事项中,事项1对应人工智能政策第1条支持研发及产业化、线上经济政策第8条支持核心技术研发,事项2对应人工智能政策第2条支持平台建设运营、线上经济政策第9条支持研发平台建设,事项3对应人工智能政策第3条支持龙头企业引进,事项4对应线上经济政策第2条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以本通知为准。


02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研发及产业化。择优支持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检测和研发人员费用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条件:

1.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产业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且技术水平领先;

2.具备产业化能力且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3.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业发展前景,国内外同行竞争者分布及发展情况,上下游产业链,未来发展趋势等;

(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背景,关键共性技术情况,项目内容及任务,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情况,项目产品和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键核心产业化技术研发、核心产业化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形象进度,人才团队建设,研发产业化成果等。

5.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开工建设材料等。

6.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7.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产品研发、研发设备购置、样机试制、检验检测及项目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

8.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二)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运营。择优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类别1)。投入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类别2)。


1.申报类别:

申报条件:

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平台总投入及建设规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特别是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人工智能共性资源和技术服务支持情况),平台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作用(或解决的问题)、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平台建设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平台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和检验检测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

(6)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2.申报类别2:

申报条件:

(1)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且上一自然年度平台已实际投入运营并开展了第三方服务工作;

(2)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平台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平台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应用效果,近三年运营和财务状况等。

(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一自然年度平台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6)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同类扶持政策承诺。



(三)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引进。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新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申报条件:

上一自然年度,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企业除外)在肥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相关权威研究机构发布的人工智能领域最新排名中,全球排名前100或全国排名前50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落户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利及品牌情况,市场前景和未来发展趋势等。

5.龙头企业排名、龙头企业与落户企业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6.企业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与县区签订的落户协议、办公场地的购置或租赁等相关材料)。

7.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落地奖补类扶持政策承诺。



(四)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符合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门槛的,优先推荐申请;年用电费超过30万元的,择优按照实际费用的30%进行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

1.经审核确定的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

2.提供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设备年用电费用超过30万元;

3.平台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平台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和内容,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近三年运营和财务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自然年度平台月度用电费用清单、电费发票及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独立计量用电的平台需提供独立计量用电的证明材料,非独立计量用电的平台需提供平台用电费用占总电费的比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03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申报,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申报材料,对照填写申报一览表(见附件2-6),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同时,对企业是否具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进行审查(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三个平台均需核查)。

2.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扫描件)请提交至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联络人,各县(市)区、开发区统一将辖区内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刻盘上报。申报材料纸质版暂时不需要提供,后期将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申报单位提供纸质材料。

3.请于11月8日(周一)前,将上报文件及电子版光盘各两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逾期不予受理。


04联系方式及附件

合肥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陈  珂 65864560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庆啟飞 63886196

合肥新站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张  卫 65777237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魏鑫霖 82385519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春宁 64495533

庐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胡静宇 65699788

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叶阳春 65121162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德齐 63357425

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  成 67737056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傅雪敏 68841417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赵梦垠 66852671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慧璇 87322521

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李季波 82316547


附件:

1.财政资金申请表

2.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一览表

3.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运营类别1申报一览表

4.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运营类别2申报一览表

5.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引进申报一览表

6.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一览表

7.承诺书(模板)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合肥市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合政〔2021〕78号)精神,经研究组织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申报条件

申报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达到《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附件2)中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年已被评定为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


02申报程序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实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http://139.224.187.208:8076/),完成账号注册,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并提交佐证材料。企业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应填尽填,附件资料按照《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要求上传。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根据《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要求,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由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按照申报名额要求,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局,并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三)市经信局对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推荐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定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发文评定其为“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03工作要求

1.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组织推荐专注“四基”领域、补强产业基础和产业链短板,拥有行业标准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掌握独门绝技、占据独特市场地位,具有鲜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2.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按照时间要求组织企业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日,县(市)区、开发区网上推荐截止日期为11月8日,推荐文件请于11月9日前报送市经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


04联系方式及附件

联系人:王洪雪,电话:63537876;

黄炎(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654169626。



附件:

1.申报名额分配表

2.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等文件要求,现受理2021年度第二批先进制造业(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资金相关条款的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于2021年11月4日之前完成申报,县区于11月12日之前完成初审。


二、申报要求本政策实行网上申报。

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县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1份纸质材料。县区初审部门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同时需赴现场查验,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并在发票原件上盖章。



三、申报条款和材料要求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获评“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按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申报条件:项目被评为合肥市“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申报材料:①合肥市“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评定文件;②“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③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等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其中,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以申报通知截止时间为基准向前2年内的发票有效。


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申报条件:项目在工业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竣工(上线)。申报材料:①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②工业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③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4)。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以申报通知截止时间为基准向前2年内的发票有效。


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政策内容:对面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开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申报条件:①平台建设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产业基地等,但需在合肥市注册纳税且为独立法人)②申报项目有为合肥市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开展面向工业互联网领域供给资源汇聚、“工赋”场景需求与解决方案供给对接、产业运行监测、创新成果推广、发展成效评估等方面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已上线运营;③申报单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具有专业的运营和管理团队,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④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服务合肥市企业300家及以上;⑤申报单位具有线下实体服务能力和服务载体。申报材料: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②项目场地证明、平台所有权证明、平台运营维护人员花名册并提交相关员工的社保证明;③开展公共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证明材料及服务企业清单、企业服务确认单、企业服务满意评价单、平台运营工作总结以及产业运行监测报告、发展成效评估等);④平台上线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⑤平台设备、软件、上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平台研发服务等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其中,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申报通知截止时间为基准向前2年内的发票有效; ⑥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明细表(附件5)。


四、申报要求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政策支持。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附件:附件1、2、3、4、5.doc

联系人:孙勇

联系电话:63538782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0日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1〕24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21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网络集成创新、平台集成创新、安全集成创新、园区集成创新4大类17个具体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见《2021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1)。其中,本试点示范所涉及的园区是指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地市及以上级别管理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可以为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工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支持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一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二是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三是革命老区的项目;四是在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军民融合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


(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2年有效期)不可重复申报,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不可申报,未建或在建项目不可申报。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1个。申报主体须对单位资质、项目申报书(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5~10分钟),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二)各市、直管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合肥市推荐总数不超过6个,其他市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省直管县(市)不超过1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试点示范申报书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


(四)请各市、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于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及其电子版和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互联网处),逾期不予受理。有关文件和申报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相关栏目查询下载。

四、联系方式及附件

联系人:张亮,


电话:0551-62871821,


邮 箱:zhangliang@ahjxw.gov.cn,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


邮编:230001。

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经研究,现就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条件

(一)基本特征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 专业化。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重点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 精细化。中小企业推进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心服务,推行标准引领、品质革命、品牌塑造,以适配的品种、精良的品质、美誉的品牌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拥有行业标准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

  3. 特色化。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形成细分领域中的比较优势,占据独特市场地位。

  4. 新颖化。中小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激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新动能,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二)专项条件

  1.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

  2. 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农产品初加工、肥料矿业、普通建材等充分竞争领域的一般消费品,原则上不予申报。

  3.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因新冠疫情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作要求。

  4.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2019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 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请程序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网上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企业云平台数据报送入口,进行填报。企业填报的营收、利润、税收等信息须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二)县级经信部门对企业所填内容进行预审。申报附件材料须严格按照文件类别要求的名称命名,并逐一上传(同类扫描图片可压缩合并成PDF),上传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和尺寸适宜。

  (三)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对照培育条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市、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提交系统。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资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2019年、2020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每页须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三)2020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四)与填报内容对应的相关佐证材料(专精特新发展佐证材料,专利证书、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获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证书等);

(五)承诺书(见附件2)。


四、名额分配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 为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今年单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国声谷的申报名额。请各地严格按照名额分配及单列指标组织申报,重点将专注工业“四基”领域,“补短板”“填空白”的创新型企业推荐上来。

  2. 请各地高度重视,按时报送。企业端口关闭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24时,县级经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24时,市级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及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551-62871935;

技术支持电话:0551-62871939,62878322。


附件:

1. 各地名额分配表

2. 承诺书 附件1-2.docx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的核心地位,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依据《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经研究,启动2022年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要求,按照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部署,重点聚焦十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和科技惠民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二)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一室一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推荐、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覆盖贫困县),通过技术成果应用示范推广,促进产业升级,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突出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实施项目,鼓励与县区单位合作申报项目,引导科技资源向基层、企业聚集;鼓励与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注重取得实效,把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作为评审重要指标。

(四)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要求申报的企业及高校、科研机构须有一定的R&D投入。


二、项目设置

(一)项目类别。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分为四类,即高新技术专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及皖北地区乡村振兴专项、科技惠民专项、科技合作专项。其中高新技术专项在原高新领域面上攻关的基础上新增量子信息技术领域,原农业农村领域面上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乡村振兴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乡村振兴专项整合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及皖北地区乡村振兴专项,原社会发展领域面上攻关、人口健康、质量基础、标准化研究整合为科技惠民专项,原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科技合作、科技援藏援疆援青、科技强警、生态环境、协同创新专项整合为科技合作专项。其中,科技强警、生态环境、协同创新专项分别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二)支持强度。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无偿资助、分档支持方式;原则上项目统一按照8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科技惠民专项中人生命健康领域的临床研究项目、标准化研究领域(A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类地方标准)项目按照A类30万元/项、B类10万元/项两个档次给予支持。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信用记录良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企业需提供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三甲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等事业单位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以2020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等数据为准),军事单位因保密需要,可不提供研发投入材料。

(三)2021年度社保为零或2021年度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若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2021年度社保为零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出具的社保为零的说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社保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2020、2021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为零的说明材料和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聘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权债权投资项目除外)。

(五)同一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且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同一项目已获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省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承担有在研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七)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八)符合多个类别或专项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援疆援藏援青领域项目及分配有2个及以上申报指标的单位除外)。

(九)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晰各方责任、目标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十)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十一)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应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对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推荐。

(十二)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若立项批复的省财政资助少于申报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做出承诺。

(十三)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见附件1、附件3),征集遴选项目,并向省科技厅推荐。高新技术专项(不含量子信息技术领域项目)、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及皖北地区乡村振兴专项、科技惠民专项以及科技合作专项中生态环境、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实行限额推荐(具体推荐指标限额见附件2);其中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机构、安徽创新馆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属地市科技局负责推荐,依托单位为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推荐。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荐;科技强警领域项目申报不限额,由省公安厅负责推荐;量子信息技术领域项目、科技援藏援疆援青领域项目申报不限额,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荐。

(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一栏,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书等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经市(县)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推荐。网络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14:30,关闭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三)为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项目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送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报书与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系统申报材料一致。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四)各市科技局、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2年1月9日17:30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1月12日前将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4)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 230001)。


五、联系方式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0551-62615369;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0551-62651782;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51-62659375;

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551-62999803;

省科技网络中心技术支持:0551-62654951;

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咨询电话:400-161-6289;

各领域与专项业务咨询联系人和电话详见申报指南及附件5。



附件:

1.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限额推荐指标

3.部分项目推荐单位名单

4.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推荐项目汇总表

5.2022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领域业务咨询通讯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申报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产业化目标,现将安徽省“十四五”科技重大专项指南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支持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项目。


二、实施方式

2022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设立三类专项,即技术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专项和揭榜挂帅专项。本批先行启动技术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专项项目申报,揭榜挂帅专项启动另行通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支持强度

1.技术攻关专项项目,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档给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给予支持。

2.省财政资助经费可分期拨款,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3.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和市(县)分别按不高于20%给予资助。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或超过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和三甲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等事业单位的,2020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2020年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JG1-08表等数据为准),军事单位因保密需要,可不提供研发投入材料。

3.2021年度社保为零或2021年度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若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2021年度社保为零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出具的社保为零的说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社保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2020、2021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的企业,须提供企业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为零的说明材料和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超过57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式职工的需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聘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权债权投资等项目除外)。

5.同一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且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同一项目已获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省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6.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承担有在研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7.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系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类项目,近3年内有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撤销、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8.技术攻关专项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9.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20年1月1日以后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作价投资协议,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该专项旨在将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技术、工艺、方法等)进行工程化研发、熟化后,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10.项目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权利、承担的工作任务、资金投入额度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11.申报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等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并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应分别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对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责任主体不得推荐。

12.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五、项目推荐名额

2022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专项除外)实行不限额推荐。


六、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系统开放起始时间:2021年11月22日14:30,关闭时间:2021年12月22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于2022年1月9日17:30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1月12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寄)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 230001)。其中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单位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省属及以上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央驻皖等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属地市科技局负责推荐,依托单位为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推荐。

3.材料报送。项目申报时先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待项目通过评审并公示后,再打印纸质材料由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在公示后一周内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确保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未公示项目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4.联系方式。业务咨询联系人和电话详见申报指南;

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551-62999803;

省科技网络中心技术支持:0551-62654951;

省科技厅资管处:0551-64691013;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0551-62651782;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51-62659375。


附件:

1.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docx

2.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推荐汇总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2日

合肥市经信局关于开展合肥市高端装备、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等6个产业链第四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合肥市高端装备、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光伏及新能源、智能家电、智能网联汽车等6个产业链第四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且在高端装备、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光伏及新能源、智能家电、智能网联汽车等6个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一般要求成立1年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营业收入为房地产、建筑、采矿、商贸流通、人事代理及传统服务业的,原则上不得入库。对初创企业、研发型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有以下任何一类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1.非独立法人企业。

2.流通类企业(含贸易性代理)等产业链非强关联领域的企业。

3.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有效期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合肥市XX产业链企业申请信息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以上材料均需企业盖章。

2.申报企业须认真阅读《合肥市XX产业链企业申请信息表》内相关备注说明,其中:企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务必完整准确(与纳入统计系统信息一致)。


三、相关要求

1.重点产业链企业认定工作是合肥市重点产业人才政策兑现的重要环节,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高度重视,充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对申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合肥市产业链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认真做好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核验。

2.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产业类别,同时申报2个(含2个)以上产业类别的视为无效,将不纳入任何产业链企业库。已经入库的企业无需再次申请。

3.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征得市经信局相关产业链主管处室意见后,于12月2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企业申报材料以PDF格式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发展服务处(联系人:陆 晋,联系电话:63538805)。


四、联系方式及附件

市经信局相关产业链主管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1.高端装备。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王友臣,电话63538578;

2.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

市经信局软件服务业处  李 峰,电话:63538585;

3.新材料。

市经信局原材料工业处  沈 尧,电话:63538576;

4.光伏及新能源。

市经信局电子信息处 李亚会,电话:63538780;

5.智能家电。

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  江 洋,电话:63538579;

6.智能网联汽车。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王友臣,电话:63538578。


附件:

1.合肥市XX产业链企业申请信息表

2.企业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3.合肥市产业链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5日

关于推荐2022年1-2月份“精品安徽”央视宣传企业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2022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工作方案》广告代理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为提前谋划2022年元旦、春节宣传工作,请各地推荐参加2022年1-2月份“精品安徽”央视宣传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一、2022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方案

2022年“精品安徽”只采用一种宣传方案。

(一)宣传栏目和时长:采用“三档栏目、不同时长”组合宣传:1.栏目一:中央电视台CCTV-13新闻频道《新闻30分》中插或之后,即12:00-12:32间每天播出1次。播出时长:30秒/次

2.栏目二:筛选出央视1、2、13等频道晚间黄金时间段栏目进行优势组合,从以下栏目6选1。播出时长:20秒/次1.CCTV-1综合《新闻联播》前(18:50-19:00)周一到周六,每天播出一次。2.CCTV-2财经《经济信息联播》(20:30-21:00)每天播出一次。3.CCTV-13新闻《东方时空》(20:00-20:55)每天播出一次。4.CCTV-1综合《晚间新闻》(22:00-22:30)逢双日播出一次、CCTV-2财经《经济信息联播》(20:30-21:00)逢单日播出一次。5.CCTV-1综合《晚间新闻》(22:00-22:30)逢双日播出一次、CCTV-13新闻《东方时空》(20:00-20:55)逢单日播出一次。6.CCTV-2财经《经济信息联播》(20:30-21:00)逢单日播出一次、CCTV-13新闻《东方时空》(20:00-20:55)逢双日播出一次。

3.栏目三:从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2(财经)、3(综艺)、4(中文国际频道)、5(体育)、6(电影)、7(国防军事) 、CCTV-8(电视剧)、9(记录)、10(科教)、 12(社会与法)、13(新闻)、15(音乐)、17(农业农村)等频道中选择不少于2个频道播放,每个频道每天播出不少于2次,播出时间为18:00—22:30之间。播出时长:30秒/次上述宣传频道和栏目的确定以招标结果为准。

(二)宣传企业:每月宣传4家企业(分4家/30秒、4家/20秒两个样片)。

(三)支持方式:《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省、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2022年上半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经费拟采用后补助方式,由省财政奖补50%,对皖北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奖补资金上浮20%。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执行最新政策。

(四)宣传费用:每家企业月均宣传费用125万元,其中省、市财政对宣传经费分别50%、不少于30%补助。


二、有关要求和说明

1、请各地把2022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方案向企业宣讲到位,做好企业动员和意向性摸排工作,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安徽工业精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等评定的企业,优先予以推荐。请认真填报《2022年1-2月份“精品安徽”央视宣传企业推荐表》(见附件),于2021年12月9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盐业与食品处)。

联系人:陈海洋,

电话:0551-62871898,

邮箱:chenhaiyang@ahjxw.gov.cn。    

2、根据本次广告代理招标结果,确定具体宣传栏目和广告代理公司。届时,另行下发2022年上半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工作正式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开展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产业第五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根据重点产业链调度机制安排,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汽车两个产业链重点企业入库工作,现组织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产业第五批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部分与相关产业领域关联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一般要求成立1年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对初创企业、研发型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其中,有以下任何一类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1、非独立法人企业;

2、流通类企业(含贸易性代理)等产业链非强关联领域的企业;

3、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规定,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202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信息申报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以上材料均需企业盖章。

2.请认真阅读《合肥市重点企业名录信息表》内相关备注说明,其中:企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务必完整准确(与纳入统计系统信息一致);并且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产业类别,同时申报超过2个及以上产业类别的视为无效。

三、相关要求1.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信息确认工作,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并对申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合肥市产业链申报入库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

2.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前正式行文(含各单位盖章汇总表)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汇总表、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光盘1份(汇总表电子版、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PDF扫描件,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统一刻录光盘),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新能源汽车专班、人工智能专班。

新能源汽车专班(市政府B座720室,联系人:叶鹏飞、夏益爽;电话:63537769)

人工智能专班(市政府B座719室,联系人:吴昊、姚方;电话:63537920)

附件1: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信息申报表

附件2:企业(机构)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3:合肥市产业链申报入库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8日

关于公开征集2021年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发放对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合科〔2021〕1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合创券)发放对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范围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以下二类企业:

(一)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审核推荐的在孵企业(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推荐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审核标准参照《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科〔2020〕161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执行,须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两类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实际办公场地和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入库流程(一)申报材料


1.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平台(http://cxq.hfkczx.com/kjqf/,以下简称合创券平台)将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下午6:00开启。

2.孵化载体推荐企业需根据市科技局通知安排,由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报送推荐函、《孵化场地情况表》(附件1)、《推荐在孵企业情况表》(附件2)、《推荐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表》(附件3)及三张表内要求提供的说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登录合创券平台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入库为常态化开展工作,可直接登录合创券平台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二)审核流程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入库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入库。

(三)纸质材料报送

请相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于2022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4: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处,电子版和扫描版同步发送至邮箱hfkjjcgc@163.com。



附件1:孵化场地情况表.docx

附件2:推荐在孵企业情况表.docx

附件3: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表.docx

(联系人:姚坤、李嵩,联系电话:6353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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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8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首批次新材料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决定开展2022年首批次新材料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参照《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清单(2020年)》,重点突出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新型能源材料、石墨烯材料、高性能增材、非晶合金及其他新材料的创新和产业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符合《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自2021年4月以来经用户批量使用(试用)的新材料;

2. 申报产品提供不多于5张JPG或GIF格式的彩色电子照片,每张照片为800*600像素,大小在300KB以内。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 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签字盖章)。中央在皖、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

2. 各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区)要求100%核查,市级要求50%核查,对申报材料严格初审,包括申请报告书、销售合同及发票、检测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如无,在申请政策兑现时提供)、查新报告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新材料产品的创新点等。现场核查和材料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对应的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见附件),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3. 首批次新材料评定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评定”事项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应用单位名称要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一致。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人:昝斌、樊迪,联系电话:0551-62871705、62871939)。

4.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2年2月18日前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请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和下载。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王敏,电话:0551-62871064,邮箱:wangmin@ahjxw.gov.cn。

附件: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申领2022年度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合科〔2021〕1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市科技局近期组织开展了科技服务机构和领券企业入库工作。根据安排,2022年度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合创券”)申领工作即将启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创券额度

合创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持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持券企业通用券额度使用比例需超过80%,方可在下一批次继续申领,如同时申领专用券,额度使用比例也需超过80%。


二、发放对象

本次发放对象:2022年1月11日(星期二)12:00前已经根据《关于公开征集2021年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发放对象的通知》(http://kjj.hefei.gov.cn/zwgk/tzgg/14822961.html)相关要求在合创券平台提交入库材料的企业,在此时间点之后提交材料的企业只可参加下一批领券。1月11日(星期二)12:00前在平台提交材料的企业在审核时如需补充材料,需于1月11日下午16:00前在系统内提交,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此次领券资格。


三、申领时间

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00—1月13日(星期四)晚23:00开放申领通用券;

2022年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00—1月15日(星期六)晚23:00开放申领专用券;

合创券申领需在开放时间内进行,请申领企业合理安排申领时间。


四、发放额度

本次计划发放合创券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通用券3500万元,专用券1500万元。合创券申领临时额度可以参考《企业合创券配额参考表》(附件2),具体申领金额以实际公示为准。


五、合创券申领与发放流程

(一)企业在申领期间登录合创券平台(http://cxq.hfkczx.com/kjqf/)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同时提供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二)系统将对申领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结合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信息,对每个企业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拟定发放企业名单及申领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附件1:关于印发《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2:企业合创券配额参考表

附件3:诚实信用承诺书

附件4:孵化载体推荐企业合格名单


(政策咨询:姚坤、李嵩,联系电话:63537767)

(技术咨询:合肥新青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9966508552,交流咨询QQ群:727232730)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0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0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5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

(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

(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


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

(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


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

(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

(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


七、强化组织落实

(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

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广德市经信局、财政局,宿松县科经局、财政局:

       经研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材料和联系方式

详见《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地市级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和财政局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经信局和财政局申报。

(二)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市级经信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51-62871939、62871092、62871705。

(三)市级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做好项目现场核查。《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奖补)、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奖补)、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等项目无需进行现场核查,其余项目市级、县级经信主管部门统筹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等。

(四)市级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推荐文件一式四份(含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务处张莉,联系电话:0551-62878831;省财政厅企业处徐冰华,联系电话:0551-68150635)。同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及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系统“上传申报文件”功能在线上传。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其中: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8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24时,市级、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及市级(含广德市、宿松县)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履行项目评审、涉企系统比对,商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附件: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1日

关于开展“免申即享”有关政策条款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4号),市科技局将对2021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2项政策条款开展“免申即享”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条件

2021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企事业单位信用状况良好。


二、兑现方式

各企事业单位经自查符合兑现条件后,于2月15日12时—2月25日17时,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认证通过后跳转回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门户,点击右上角的“进入系统”按钮后进入业务系统,选择“事后奖补”模块中对应政策条款,在线填写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提交。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企事业单位在填报前严格进行信用自查,确保2月15日前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不存在征信问题;2月15日至奖补资金拨付日期间发生征信问题的,也将追回奖补资金,并不予补报;填报过程中请认真核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信息,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

(三)请各单位如实填报,如发现有征信问题仍然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情况,一律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列入科研诚信档案。


四、联系人

(一)2021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处:马跃   电话:63538653

(二)2020年度合肥市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成果处:王康云、李嵩  电话:63537767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14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20〕72号)中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实行网上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企业云服务平台专精特新数据报送入口,按引导完成在线填报。企业填报的营收、利润、税收、研发等数据须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所填内容进行预审。申报附件材料需严格按照文件类别要求的名称命名,并逐一上传(同类扫描图片可压缩合并成pdf),上传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和尺寸适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择优推荐。


三、申报材料

网上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2020年、2021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二)2021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三)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企业可自我说明);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自我声明。

除上述材料外,企业还需上传其他佐证材料以体现专精特新发展的成效。


四、有关要求

1.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要求,重点推荐专注工业“四基”领域,“补短板”“填空白”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肥料矿业、普通建材、工艺美术、普通印刷包装和纺织服装等充分竞争领域的一般消费品,不纳入申报范围。

2.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时间要求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企业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24时,逾期不再受理。

3.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2月21日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提出推荐意见,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推荐文件同步报送市经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陈华东、王洪雪,

电话:63537877、63537876;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电话:0551-62871939。


附件:名额分配表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15日  

关于延长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广德市经信局、财政局,宿松县科经局、财政局:

       2月11日,我厅《关于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各单位积极按要求申报。但截至2月20日24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后,仍有少数企业反映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申报项目未及时提交或部分材料未能提交。考虑到今年申报时间较为紧张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并征得财政厅同意,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时间,即系统网上申报功能重新开放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14:30,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8:00。特此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22日

01关于企业创新主体方面

(一)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02关于研发机构建设方面

(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补贴: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贴: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配套补贴。

(三)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能够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一是建设支持,由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合作共建,签订具体投资协议,落实物理空间;二是运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运行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三是人才招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申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五是对于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03关于加大研发投入方面

(一)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主要包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对外合作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医疗卫生项目。

(四)租用大型仪器设备补贴: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五)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六)省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补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主体,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七)科技保险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04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不少于100个。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具体事宜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中试平台(基地)投资运营补贴: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类别1: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类别2: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类别3: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技术转移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五)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类别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六)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贴: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

(七)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补: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合创券应用补贴:合创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持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


05其它政策说明:科技创新贷、小额贷

对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科技创新贷、小额贷的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仍按2020年度市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执行。2021年6月30日后停止办理科技创新贷、小额贷,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合肥市“信易贷”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关于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合肥市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合科〔2021〕97号)要求,现将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进行申报。(此次兑现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2年2月25日8:30—3月9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2.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完成系统申报提交后,关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在县区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全部申报材料,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填报和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指导协助做好材料填报工作,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其中,对投资类补助需赴现场查验,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并在发票原件上盖章。3月13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3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一式1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二、重点声明

(一)对于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的条款,包括“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概念验证中心运营奖补、中试基地运营奖补、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5个条款,申报单位对照申报要求,先行提供除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外的所有必需材料,并以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如实进行申报,6月上旬另行发布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报送通知。

(二)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1.《诚实信用承诺书》;2.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3.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上述1-3项以系统中各条款具体通知中的附件模板为准,4-5项作为其它附件材料上传。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三)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政策支持。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诫,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三、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1.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2021年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号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应大于等于10万元。

(4)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

(3)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

要求:(1)申报主体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需列出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带到区县科技部门现场核查的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核查完毕后带回留存备查):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高新处:马跃  联系方式:63538653

2.租用仪器设备补助

政策内容: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合肥地区)的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建成运行后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的仪器设备、G60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仅兑现创新券支付部分),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检测服务。

(2)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服务外包、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属于申报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

(1)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

(2)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复印件。

(3)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名称须是检测费、试验费、测试费、计量校准费,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发费只兑现仪器检测部分)。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证明。证明须符合下列中任一项:一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立项文件;二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三是知识产权证书(含专利受理通知书)。

(5)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6)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非关联单位承诺书。

科创中心:朱中元   联系电话:65369577

3.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20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支持方式: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每年按国家实际到账拨付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

资配处:杨  青  联系电话:63538652

4.科技保险补贴(不包括专利保险)

政策内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期及以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相同或者从属关系;保单中有下属公司的,需注明标的地址、保费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不同险种的保险发票、转账回单需单独打印,或者注明不同险种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投保险种须与申报补助险种名称一致,或者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超出申报补助险种的保险责任,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创发处:刘真锋  联系电话:63538659

(二)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中试平台(基地)投资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类别1: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金额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申报书,主要包括:中心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成果政策)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类别2: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类别3: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进度,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服务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2. 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

政策内容: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1)入驻安徽创新馆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收入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4)安徽创新馆(安徽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年度考核等级B档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科技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科(成果政策)技服务合同复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

(5)申报单位、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3.技术转移奖励

政策内容: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类别1: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备案的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2)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2021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类别2: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自然人。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3)技术转移机构内的技术经理(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申报;自行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以自然人名义申报。

(4)本条款与类别1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证明。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3)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经理(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2021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5)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劳动合同和2021年度社保参保证明,自然人名义申报的技术经理(纪)人提供自行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4.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类别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

(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5)购买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电话:63537767

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满500万以上,对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部分进行奖补。

(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补贴申请表。

(3)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4)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5)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6)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

科创中心:戴于文   联系电话:65369823

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获奖项目在肥转化。

申报材料:

(1)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2)项目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方式:63537767

6. 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申报条件: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

(2)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3)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

(4)项目由系统方案提供单位联合应用示范单位申报(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5)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

(6)应用场景项目示范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

申报材料:

(1)符合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条件的证明材料。

(2)合肥市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

(3)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购置技术、产品及服务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成果处:王康云    联系方式:63537767

(三)政策第5条:培育高成长企业

1. 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2021年当年经遴选进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

(4)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

(2)2021年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

要求:

(1)申报主体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需列出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带到区县科技部门现场核查的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核查完毕后带回留存备查):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高新处:胡林和  联系方式:63538653

四、科技创新贷、小额贷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对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科技创新贷、小额贷的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仍按2020年度市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执行。2021年6月30日后已停止科技创新贷、小额贷办理。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

(一)实施细则第27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保险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2. 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创发处:刘真锋   联系电话:63538659

(二)实施细则第29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创发处:刘真锋   联系电话:63538659

五、联系方式

肥东县   陈天贵     67712077

肥西县   周晓梅     68850905

长丰县   张  磊     66662593

庐江县   夏  荣     82561153

巢湖市   张  培     82321283

瑶海区   盛君至     64479478

包河区   薛浩然     63357121

庐阳区   郑海光     65699118

蜀山区   张得志     65121130

高新区   刘  莉     65331264

经开区   操  佳     63679379

新站区   周金萍     65777258

安巢经开区 葛  娟   82363037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5日

关于征集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科技团队: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号)、《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合国资办〔2021〕37号),现将2022年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在合肥创办公司,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及应用领域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开展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的科技团队。(二)申报条件1. 申报者应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在合肥创办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的科技团队。2. 科技团队创办公司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合肥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科技团队领军人及其他股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3. 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团队占公司股份不低于1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4. 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比较成熟,能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科技团队能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有合作协议。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科技团队申报2022年3月1日9时至3月25日17时,科技团队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用法人用户进行认证登录,认证通过后,跳转回合肥市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门户,点击右上角“进入系统”按钮,进入科技业务申报平台,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项目管理”-“申报管理”-“项目申报”,点击申报按钮,选择“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填写申报书并网上提交。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22年3月25日下班前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

(二)县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对科技团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市科技局,于2022年3月31日下班前向合肥市科技局创新发展规划处提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推荐函(包含),及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1. 《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2. 团队人员材料: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3. 科技成果材料: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反映成果水平的材料;科技团队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的重要论文及其他重要业绩等反映团队能力的材料。4. 公司相关材料:科技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科技团队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签订的创业协议。5. 出资证明材料:科技团队和社会股东现金出资证明;创办公司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资金支持到账证明(进账单)。6. 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标注团队领军人、所在县区、申报单位名称)。

(三)评审支持1.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审定支持的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市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入的形式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2. 科技团队创办公司取得良好绩效的,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科技团队激励。


三、申报要求

科技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审核把关。

县(市)区、开发区联系人及电话:

肥东县科技局  栾   岚  67752125

肥西县科技局  朱   轩  67330058

长丰县科技局  张   磊  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  刘昕怡  82550175

巢湖市科技局  张   培  82321283

瑶海区科技局  臧世辉  64479478

庐阳区科技局  王   燕  65699115

蜀山区科技局  张得志  65121130

包河区科技局  张   晴  63357357

高新区科技局  王   喆  65329952

经开区科技局  王瑞鹍  63679333

新站区科技局  费维飞  65777326

安巢区科技局  葛   娟  82363037

合肥市科技局:刘真锋、吴剑  63538659、63537764

电子邮箱:cfc63538659@163.com网络填报技术支持:遇到技术问题请反馈至“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运维群”(群号:1025160631)。

附件1:《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doc

附件2:2022年推荐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一览表.doc(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科人〔2017〕18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工作(以下简称降成本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二、奖励条件

1.2021年度内企业新引进的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税前),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2.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科学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须由属地市科技局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内容:符合2021年度降成本奖励条件的,市、县(含市、区)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2.计算办法:根据引进人才实际到岗时间计算奖励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奖励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四、申请审核办法

(一)企业申请。申请奖励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报所在市科技局。(二)市局审查。所在市科技局受理奖励申请材料,并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在所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省科技厅。(三)省厅审核。省科技厅在受理各市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提出省奖励清单。(四)省、市(县)联动支持。对通过省奖励审核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先行给予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省再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五、企业申请材料要求

1.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3.引进科技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格、资质证书(证明)、主持过的重大项目任务书、科技奖励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4.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包含工作时限、薪酬情况)、年薪支付证明(须包含个人所得税逐月缴纳证明、逐月银行工资流水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以上复印件均须由申请单位审验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表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附件材料要紧紧围绕申报要求,清晰简明,与申请表一同装订,人才较多单位按顺序排列,总页码尽量不超过36页(18张纸),采用A4纸双面印制,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版和纸质版盖章扫描件)。


六、报送时间、地点

各市科技局于2022年4月1日前将推荐函(须含公示、审查情况及紧缺人才证明)、申报信息汇总表(1份)和企业申请材料(2份)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1号大厅省科技厅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可邮寄)。上述材料的电子版(word版及纸质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283855988@qq.com。

联系人:

王瑛珏、李晴

电    话:

0551-62655987(省科技厅引智人才处)

0551-62635581(省科技交流与人才服务中心)

0551-62999803(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附件:

1.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

2.2021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2021年7月2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和2021年11月10日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助力特色鲜明的制造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以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加快工业互联网赋能(以下简称“工赋”)各行业各领域,构建“建平台、用平台、促转型、强产业”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梯队,新型基础设施比肩长三角主要城市,争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实现“一二十,百千万”的培育目标:即打造1家以上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2家营收超百亿元的工业互联网领军企业和20家行业级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布有全国影响力的典型应用场景100个,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00家,建成5G通信基站2.5万座。制造业增加值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提升2个百分点。


二、提质增能“工赋载体”

1.打造国家级“双跨”平台。引导图聆工业云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声纹识别、机器视觉等核心技术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并与“城市生命线”等平台合作构建立体化数字赋能服务体系。力争打造1家以上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

2.培育行业特色平台。实施工业互联网行业和特色专业平台培育工程。搭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智能家电等主导产业行业级平台,支持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引导上下游中小企业接入,形成以业务为纽带的平台推广模式,促进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优化与生产率提升。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打造特色专业平台,围绕研发设计、测试验证、生产制造等环节,提供云仿真、数字孪生、设备运管、能源监测、工艺优化、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建设20家在长三角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和特色专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等大院大所在合肥的落地,整合华为、腾讯、阿里、百度、京东等知名企业优势资源,联合本地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打造“工赋合肥”综合赋能中心,提供数据整合、供需对接、咨询诊断、成效评估等基础服务功能,为政府数字治理和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创新拓展“工赋应用”

4.实施“智改数转”行动。依托工业互联网赋能主体,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为企业做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鼓励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精准有效投资。支持工业互联网特色平台在“2833”重点产业创新应用,每年遴选发布模式新、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十佳工赋”场景。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00家,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全覆盖,带动全市制造业增加值率提升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持续推动企业上云。依托“工赋合肥”综合赋能中心等载体,组织开展企业上云培训和供需对接,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向云平台迁移,实现“触网上云、用数赋智”,推动1万家企业深度上云用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鼓励产业融通发展。深入挖掘各行业、各领域的场景应用需求,为农业、交通、建筑、教育、医疗、环保、金融、能源等行业筑势赋能,加快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在全国推广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


四、加快培育“工赋产业”

7.强化技术产业基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研院所、软硬件企业联合开展“揭榜挂帅”和技术合作,突破工业软件、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知识图谱等关键技术。强力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工业软件、控制芯片等重点领域“双招双引”,不断提升本地配套供给能力。招引培育营收百亿元工业互联网企业2家,带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

8.引导产业空间集聚。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托产业优势推进园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建设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人才链区域聚集。重点推动经开区、新站高新区打造工业互联网高端应用集聚区,推动高新区中国声谷、瑶海区中国网谷、庐阳区大数据产业园、包河经开区打造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鼓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各县(市)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区。(责任单位: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巩固优化“工赋生态”

9.提升网络设施水平。以5G、IPv6等技术对现有公众互联网及专线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持续扩大万兆光纤网络覆盖范围,建成5G基站2.5万座,实现5G信号城乡全覆盖和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建设天地一体化网络合肥中心、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申建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通过5G、IPv6、工业PON、TSN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力争实现规上企业内网改造全覆盖。同时,引导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工业企业深化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基础电信企业)

10.加强产融精准对接。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工业互联网企业深度对接,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出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质量保险等金融产品,形成“生产服务+商业模式+金融服务”数字化生态。鼓励投资并购融合,做好工业互联网重点企业与科创板对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


六、保障措施

11.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工业互联网发展领导小组,顶格谋划推进全市工业互联网发展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互联网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2.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政策,着力解决制约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针对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核心产业、融合应用、发展生态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3.安全保障。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以及涵盖设备、控制、网络、平台和数据的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引进和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等级保护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

14.监督考核。将工业互联网发展重点任务纳入市工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项目及推进工作的监测、调度和督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征管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 2022 年度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级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完善安徽 省地方标准体系,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 2022 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 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申报地方标准。


二、重点领域

(一)新兴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和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 和节能环保产业、绿色食品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智能家电产业、 新材料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等。

(二)乡村振兴领域:农产品质量分级、动植物疫病防控、 农产品流通与农资供应管理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机械、 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厕所建设改造及粪污治理、村级事务公开、 村级议事协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等。

(三)绿色发展领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餐饮业环境保 护、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碳达峰碳中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 开发利用、节能节水、节粮减损、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 色出行、生态旅游绿色发展、绿色建造、绿色社区等。

(四)社会事业领域:智慧监管、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社区治理、网格化管理、公共 安全、智慧应急、基本公共服务等。


三、申报要求

(一)2022 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时间截止 3 月 31日。

(二)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 准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

(三)申报材料需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包括:

1. 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

2. 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1);

3. 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 2);

4. 安徽省地方标准草案(草案应按照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明确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的,需说明拟修 订主要技术内容和对应的条款);

5.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应提供该产品的获批文件或相关证明 材料(原质检总局或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申报标准名称应 与获批产品相同;

6. 申报试验标准应提供该单位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与该 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

7. 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 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一)一般性工业产品、产品检验检测方法等项目不在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范畴。

(二)列入《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 年)》等行业标准化体系规划的项目优先立项。2021 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结论为修订的项目,采用简易程 序立项。

(三)起草单位一般不应少于 2 家,所有参编单位均需在任 务书盖章。

(四)计划项目执行时间为 18 个月。

(五)立项材料经归口单位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立项申 请函由归口单位提供,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单位上年 度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二是近三年来本单位组织申报并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的情况。

联系电话:0551-63356382

电子邮件:bz63826381@126.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 112 号(工商大厦)1008 室安 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邮编:230001

附件:

1.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

2.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二、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六、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9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8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3. 查阅确认。申报企业须于申报截止时间10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查阅确认上传的申报材料情况。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4. 材料报送。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送至各市科技局,由各市科技局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二)中介机构注册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三)各市审核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由各市科技局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有条件的市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确定推荐的企业在省网的申报信息由各市科技局负责提交。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省科技厅联系电话:0551-62610321  62674421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51-68150176

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551-62831644

省高新中心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70026

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电话:0551-62999803


六、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

2022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31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C2018J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第3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 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 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 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云平台(http://idm.ahjxw.gov.cn/ ),于5月10日前,在“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完成线上申请材料(包 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同时线下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并将联合行文的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 一份)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聚焦制造业领域,重点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和各地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真组织指导辖区企业申报,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按时间节点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二)申请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孙凯;联系电话:0551-62871819。

附件:

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7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等文件要求,现受理“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条款的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 4月8日。


二、申报要求

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再将完善后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注:

1、装订上报的纸质材料须与系统上传材料的内容及顺序一致,请勿重复上传;

2、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


三、申报条款及要求

(一)政策第17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①上一年推介的合肥市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其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一年期内贷款利息,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最高50%贴息;②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本条政策由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申报。 (三)企业申报材料: 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④“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3);⑤申请报告(按提示写并书面承诺同意查询验证企业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附件4);⑥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件5);⑦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6),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企业版)(附件7)。


四、有关要求

一是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需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收数据查询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税额三项合计数。 二是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指导申报企业务必确保装订上报的纸质材料与系统上传材料的内容及顺序完整一致,若因系统上传材料和纸质材料不一致而导致结果误判,后果由企业自负。为便于企业申报时掌握材料编制、上传要求,特提供一份贴息申报材料参考模板--xx企业贷款贴息资料扫描件(电子档,请各区、开发区发到企业),供各有关企业申报时学习。 三是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4月22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推荐文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区、开发区版)(附件8)、各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附件9)(均需加盖公章,汇总表需提供电子版)和企业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至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是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联系人:

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吴焰青、王珣、吴笑笑; 

电话:0551-63537875;

邮箱:1613135733@qq.com。 


附件:

1.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2.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 

4.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 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 

7.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企业版)

8.“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区、开发区版)

 9.各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申请项目资金承诺书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3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和编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文件要求,为引导新材料企业对标研制和生产,推进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和成果转化,现就征集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和编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制需求

(一)申报单位

1.单位注册和纳税地在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潜在应用客户,正在研制或有研制计划的单位;

3.在开展生产、开发等工作过程中有使用需求的单位。

(二)申报类别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围绕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应用需求,经创新,新材料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可达到省内技术领先及以上水平,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新型能源材料、生物医用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用材料、石墨烯材料、增材制造材料、超导材料、先进轻纺材料等。

(三)研制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请各市及时组织企业填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形成《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二、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列入2021年、2022年《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的企业,详细填写《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征集表》(格式见附件3);近两年获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政策支持,此前未列入《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也可填报。


三、相关要求

1.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需求征集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2.请各市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新材料“双招双引“揭榜挂帅”及产业发展规划等实际,认真组织企业(单位)开展研制需求和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申报工作;

3.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以上材料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版一并上传,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处王敏,

电话:62871064,

邮箱:wangmin@ahjxw.gov.cn。


附件:

1.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申报表

2.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研制需求汇总表

3.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2022年版)征集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30日

关于评选2021年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群积极投身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力推动我市“257”战略目标的实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在2021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参与合肥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主要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驻肥新型研发机构和驻肥科技型企业等。

2.先进个人:在合肥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作出突出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2.先进个人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较高声誉。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取得明显成效,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新成果推动该学科或相关技术领域有较大发展;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创造显著效益、业绩突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的个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参加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科技创新)评比:

1.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他不符合市科技创新奖评比资格条件的。



三、表彰名额

表彰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30名。为好中选优、优中选强,进一步扩大遴选范围,预推荐先进集体13个,预推荐先进个人39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组织领导

评选在合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社局(表彰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

按照评比条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民主择优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名单,并对未列入的预推荐对象进行排序。近三年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二)小组审议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表彰办)将推荐名单提交合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三)正式上报

根据合肥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反馈意见,组织开展公示并征求公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四)报批审定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表彰办)统一在市级媒体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文表彰

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评选表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分配名额、评选条件及规定的评选程序,精心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工作成效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把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业绩优异、表率作用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评选推荐出来。

(二)鼓励基层

评选表彰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作为表彰推荐对象。县处级单位及个人分别不超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总数的20%,乡科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40%。

(三)严肃纪律

评选表彰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材料上报时间

(一)预推荐材料

1.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汇总表

2.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事迹(500字以内,并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成果证明等)

3.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汇总表

4.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事迹(300字以内,并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成果证明等)

上述材料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组织人事处。

(二)正式材料

1.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审批表

2.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为拟表彰对象的,填写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3.合肥市社会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八、联系方式

组织人事处:0551-6353779



附件:

1.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3.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4.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合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8.2021年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指标分配表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地在确保稳就业各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稳就业需求,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自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各地可按差额予以补足。要用好“人社服务专员”等服务机制,切实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支持,对困难大的要采取“点对点”帮扶,助力企业复工达产。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现有岗位。


五、鼓励企业培训留工。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另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六、支持企业培训稳岗。

       按照2022年4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5%,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根据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利用国家推荐的或经属地人社部门同意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统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总课时,待线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付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八、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在2022年内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


九、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各地可结合地方防疫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申领条件、前期审核未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申请,应及时审核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上述三、四、五、六、九项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要继续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长期政策落实,及时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并公开发布。要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推动各类政策快速兑现到位,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合肥市第六批人工智能、第一批量子产业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根据重点产业链调度机制安排,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人工智能和量子两个产业链重点企业入库工作,现组织开展全市第六批人工智能、第一批量子产业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人工智能、量子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部分与相关产业领域关联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一般要求成立1年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对初创企业、研发型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量子企业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其中,有以下任何一类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1.非独立法人企业;

2.流通类企业(含贸易性代理)等产业链非强关联领域的企业;

3.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规定,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202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信息申报表》(见附件1)、承诺书(见附件2),以上材料均需企业盖章。

2.请认真阅读《合肥市重点企业名录信息表》内相关备注说明,其中:企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务必完整准确(与纳入统计系统信息一致);并且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产业类别,同时申报超过2个及以上产业类别的视为无效。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信息确认工作,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并对申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合肥市产业链申报入库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

2.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于2022年6月6日上午10点前正式行文(含各单位盖章汇总表)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汇总表、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光盘1份(汇总表电子版、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PDF扫描件,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统一刻录光盘),送至市科技局人工智能专班、量子专班。

人工智能专班(市政府B座719室,联系人:肖允良;电话:63537920)

量子专班(市政府B座720室,联系人:詹国洋;电话:63538664)

附件1: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入库企业信息申报表

附件2:企业(机构)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3:合肥市产业链申报入库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表



合肥市科技局

2022年5月7日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9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发改贸服〔2020〕1410号)要求,现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开展3类事项申报工作:1.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2.支持核心技术研发;3.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符合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门槛的,优先推荐申请;年用电费超过30万元的,择优按照实际费用的30%进行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

1.经审核确定的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

2.提供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等智能计算、数据基础设施平台设备年用电费用超过30万元;

3.平台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平台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和内容,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近三年运营和财务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自然年度平台月度用电费用清单、电费发票及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独立计量用电的平台需提供独立计量用电的证明材料,非独立计量用电的平台需提供平台用电费用占总电费的比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持核心技术研发。择优支持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专项,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等投入的3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条件:

1.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网络安全等产业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且技术水平领先;

2.具备产业化能力且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3.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业发展前景,国内外同行竞争者分布及发展情况,上下游产业链,未来发展趋势等;(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背景,关键共性技术情况,项目内容及任务,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情况,项目产品和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键核心产业化技术研发、核心产业化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形象进度,人才团队建设,研发产业化成果等。

5.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开工建设材料等。

6.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7.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产品研发、研发设备购置、样机试制、检验检测及项目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

8.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三)支持研发平台建设。择优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服务线上经济的创新研发、数据、算力及检测等人工智能研发平台,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类别1)。投入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类别2)。

1.申报类别1:

申报条件: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服务线上经济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平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平台总投入及建设规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特别是平台服务线上经济领域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人工智能共性资源和技术服务支持情况),平台在线上经济领域的作用(或解决的问题)、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平台建设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平台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自然年度的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社保工资)和检验检测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6)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2.申报类别2:

申报条件:(1)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服务线上经济的人工智能产业领域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且上一自然年度平台已实际投入运营并开展了第三方服务工作;(2)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平台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平台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应用效果,近三年运营和财务状况等。

三、申报流程

(一)编制申报材料。请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照填写申报一览表(见附件2-6)。(二)企业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上传申报材料(如首次申报需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扫描件)提交至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联络人。(三)县区审核。请有关县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对照《实施细则》,根据申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同时,对企业是否具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进行审查(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三个平台均需核查),并及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通过管理系统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四)汇总上报。请有关县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将所有申报材料刻录电子光盘,并于5月31日(周二)下午下班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报送市发改委产业协调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络人如下:合肥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陈  珂 65864560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庆啟飞 63886196

合肥新站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张  卫 65777237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魏鑫霖 82385519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春宁 64495533

庐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童再芳 65699719

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叶阳春 65121162

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德齐 63357425

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  成 67737056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傅雪敏 68841417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赵梦垠 66852671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慧璇 87322521

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潘文源 82312965

附件:1.财政资金申请表

2.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一览表

3.支持核心技术研发申报一览表

4.支持研发平台建设类别1申报一览表

5.支持研发平台建设类别2申报一览表

6.承诺书(模板)

附件下载:/upload/file/20220530/20220530155043_80727.rar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近日,省营商环境办依据近年来特别是近期省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印发公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分类编订《助企纾困政策清单》(454条),其中金融资本支持政策86条。


四、金融资本支持政策(86条)


1. 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 鼓励各地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3. 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4. 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5. 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将企业名单分配到各银行机构,对首次对接不成功的企业,通过轮换机制再重新分配银行机构。(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8.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9. 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统计监测及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逐年提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专精特新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等信贷产品。持续开展“十行千亿万企”融资服务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合作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发挥省“三重一创”“专精特新”和十大新兴产业等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设立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二期,吸引集聚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鼓励各地坚持以基金为纽带,推广“投资+招引”“融资+融智”等模式,引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在我省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通用航空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皖政办秘〔202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发布科创型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押股权转让、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借助各种产权交易平台,保证金融机构质押实现,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推动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推广商圈贷,为商户提供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核心商业区(街)商圈贷全覆盖。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推广“信易贷”模式,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税融通”贷款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皖金〔2022〕45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配合)


25. 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增加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全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30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皖金〔2022〕45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6. 对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皖金〔2022〕45号,省财政厅牵头)


27. 2022年,设立2亿元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各地配套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皖金〔2022〕45号,省科技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8. 依托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裕农通”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高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线上融资对接效率,调度推动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跟进服务,确保2个工作日内融资需求响应率达到100%,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审查结果。(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29. 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分阶段再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0. 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将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融资覆盖率提高5—10个百分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疫情防控可转债”备案发行服务,并减免备案、登记、结算等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2年挂牌费用,减免2022年度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转让手续费。(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元金控集团配合)


31. 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用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全额补贴小微企业投保统保保单险种产生的应缴保费。对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时限1年、最高300万元的补贴。(皖金〔2022〕45号,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3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金融机构要视情况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皖金〔2022〕45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3.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4. 实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对企业用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贷款按确定利率的40%予以贴息。(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5. 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化收购信用保证金和“政银担”政策制度,适度降低中小微粮食企业门槛,放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用保征金效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信用保证金认缴额度由100万元下调到50万元。(皖粮发〔2022〕24号,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36. 在涉林领域招投标中,合理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允许以支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面向广大林业小微企业宣传林业贴息政策,积极组织申报,做到应贴尽贴。(林产函〔2022〕137号,省林业局负责)


37. 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个人贷款逾期,特别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响程度较大的新市民群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违约原因,不得“一刀切”将形式上逾期的违约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制定实施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复效期限和减免保险合同复效利息等政策。(皖银保监发〔2022〕8号,省银保监局负责)


38. 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个人贷款逾期,特别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响程度较大的新市民群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违约原因,不得“一刀切”将形式上逾期的违约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制定实施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复效期限和减免保险合同复效利息等政策。(皖银保监发〔2022〕8号,省银保监局负责)


39.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皖政办秘〔2022〕26号,省林业局负责)


40.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会化出资人让利。对新登记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鼓励各地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不低于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到1倍。(皖发〔2022〕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41. 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创投资基金,探索“创投风投+孵化”模式。鼓励省内有条件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中试孵化母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2.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组合贷款。(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3. 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深化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鼓励通过转贷向法人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对科创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给予专项贴息。(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5. 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发债等实施再融资。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信贷规模上优先保障、单独计划,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形式满足大额资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6. 发挥产业链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7. 按照“省级引导、市县主导、滚动发展”思路,市场化配置、财政性资金撬动,设立支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细分引导基金,接续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直投力度。(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8. 支持市县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9. 发挥省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等创新资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并购基金开展境内外项目并购整合。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影响当期经营业绩,在业绩考核中不作负向评价。(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0. 建立新兴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机制。用好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稳定股权债权资金支持,由企业所在市县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2. 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灵活运用跨境信贷融资、跨境双向资金池、跨境贸易融资产品等帮助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收益为抵押获得贷款。设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3.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相关规定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4. 支持企业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发债,为外资、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做好服务。支持上市公司重点开展高端技术、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购。(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5.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请上海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对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设立中部地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开展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项目联合授信、联合(银团)贷款协作等机制,逐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保险理赔同城化。(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6. 建立绿色低碳项目库,探索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传统产业绿色改造的企业信贷投放,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规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7.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碳中和债等融资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标识绿色企业,开辟优先辅导上市便利通道,推动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8. 围绕长江经济带、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绿色项目清单”,引导金融资本优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碳减排优惠贷款投放。研究构建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9. 加快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碳基金和排污权基金,支持环境权益资产项目。引导污水水务、环保清洁、绿色生态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0. 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业大型企业投资低碳技术,获得节能减排收益。(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1. 大力招引创投风投机构,优化政府性股权基金参股创投风投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适当提高超额收益让渡基金管理团队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实创投风投基金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2. 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来皖设立分支机构、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及功能性总部专营机构和创新业态,搭建总分行、母子公司、条线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总部集团内多元牌照、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的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本在皖聚集。(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3. 深化与沪深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合作,加快建设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安徽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打造企业—基地—交易所“上市挂牌服务直通车”,推动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争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全国股转系统改革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4. 支持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传统融资工具。加大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推广运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5. 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发债主体+担保”模式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6.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综合参考承销业务资质、承销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择优遴选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7. 对为主体评级AA级及以下的企业发债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年度实际承销额的0.2‰、0.4‰乘以发行期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承销额的2‰。(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8. 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纺织、粮油等行业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9.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广玉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业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0. 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线上服务与业务覆盖能力。鼓励由主办银行、主办券商、主办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建立多业态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1. 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合肥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引进培育各类金融中介、评级、征信、交易、结算等市场主体和基础设施。(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2. 积极推进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建设产业资本中心,持续推进皖江城市带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聚集更多产业资本。发挥皖南、大别山区等地区生态资源优势,支持亳州、蚌埠、马鞍山、六安、宣城、安庆、黄山等地重点发展绿色金融。(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3. 招引境内外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皖展业。完善证券公司保荐人联系市县制度,导入更多券商深入市县,为科创企业配置资本顾问,“点对点”为当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并购公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优秀中介机构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4. 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种子、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5.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负责)


76.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77. 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8. 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79.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上市融资,全面享受省、市、区有关支持政策。其中,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70万元;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80.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老区县域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权限,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推动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老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区在乡村振兴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老区分支机构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区、服务老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团队。实施老区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主体信用评级增进计划,引导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担保机构加大业务倾斜力度,稳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千方百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1〕7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81. 鼓励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重点投向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等,促进资本、技术和项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82. 鼓励有实力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上市。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全过程、并购重组各环节,让企业成长持续获得资金支持,促进资本链形成发展,带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皖政办秘〔2021〕82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83.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4.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5.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86.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 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 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 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 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 https://zjtx.miit.gov.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 ),搭建优质中小 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 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 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 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 准服务;进一步落实 “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 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标准 ( 附件 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 附件2) 和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 附件 3 )。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 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 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 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 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 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 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 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 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 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 “小巨 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 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 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 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 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 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 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 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 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 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 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 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 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 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8月1日前 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 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 (最长不超过3年) 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 一 )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 二 )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 三 )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 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 四 ) 评价得分达到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 新、链、 品六个方面指标。一、专业化指标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 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 一 ) 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 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5000万元— 1 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 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 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 二 ) 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 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 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 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 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 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 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 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 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 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 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 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 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 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 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 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 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 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包括6方面19条措施,将用更有力度的真金白银支持、机制改革和更加完善的对接服务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更具活力、更加畅通,更加宽容的环境。其中,在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体系打造方面,将支持龙头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对引进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在肥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现和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入库遴选工作。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各企业对照本通知中高成长种子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登录合肥高成长企业服务平台进行选择申报。


一、遴选范围(条件同时满足)

(一)工商登记住所位于合肥市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运营情况良好的法人企业。(二)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属于烟草、铁路、公路、石油加工、钢铁、煤炭、建筑施工、水泥、电解铝、造纸、平板玻璃、房地产等行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四)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二、遴选条件

(一)高成长种子企业遴选条件(满足条件1和2)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30%。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国家科技进步奖、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合计超过1项(含1项);(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8%;(3)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表1:高成长种子企业遴选条件

(二)潜在瞪羚企业遴选条件(满足条件1和2,或满足条件3)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人民币之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下调至1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之间),企业利润为正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15%(服务业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第(二)条第1款下调营业收入标准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在达到条件1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会计年度,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非流动资产复合增长率超过20%;服务业企业按照第(二)条第1款下调营业收入标准的,累计新增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复合增长率达到30%以上;

(2)上一会计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80%,近两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0%。

3、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可直接申报潜在瞪羚企业。

表2:潜在瞪羚企业遴选标准


(三)瞪羚企业遴选条件(满足条件1或条件2)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下调至超过1亿元人民币),企业净利润为正数,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地注册成立年限不超过8年(服务业企业按照第(三)条第1款下调营业收入标准的,企业注册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

(2)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15%(服务业企业按照第(三)条第1款下调营业收入标准的,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5%);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净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瞪羚企业:

(1)本地注册成立不超过10年;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

表3:瞪羚企业遴选标准



(四)潜在独角兽企业遴选条件(满足条件1、2、3和4之一)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利润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净利润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利润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20%;

3、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利润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80%,或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

4、获得私募机构投资,最新一轮估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

表4:潜在独角兽遴选指标



(五)独角兽企业遴选条件

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2011年及以后成立),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企业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三、组织方式

本次遴选面向全市范围,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经企业申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对申报单位择优纳入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将按《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一)企业申报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至各县(市)区科技局。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企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

(三)专家评审

项目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形成入选企业名单。

(四)综合审核与公示

由市科技局进行综合审核,认定合肥市高成长企业榜单,并对外发布。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申报高成长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及独角兽(潜在)企业的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高成长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盖章的近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研发平台、人才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承诺书(附件1);

5、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基本信息表(2022年度)(附件2);

6、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如获得风险投资等材料。

(二)独角兽(潜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盖章的近3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融资信息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1)最后一轮融资投资协议中“增资方式、增资价款、目标企业与投资方盖章”内容;

(2)能够证明最后一轮融资已经完成的交割证明材料,如验资证明、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研发平台、人才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承诺书(附件1);

6、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基本信息表(2022年度)(附件2);

7、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报送

(一)申报企业登录合肥高成长企业服务平台(http://shenbao.ljj.cn),进行注册,在线填写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请使用360浏览器或IE浏览器)。申报材料经由管理员、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按序胶装装订成册(加盖企业骑缝章,详见附件3)。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合肥市高成长企业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7日17:30。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7月12日17:30前将盖章汇总表及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项目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科学大道交口677号昌河大厦1205-1207室(地铁B出口),节假日不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企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七、联系方式

(一)区(市)县科技局联系方式

巢湖市科技局:宋贵金

电话:82321785 E-mail:1032231108@qq.com

安巢经开区:  葛  娟

电话:82363037 E-mail:1556937372@qq.com

高新区科技局:何  杨

电话:65869520 E-mail:378084234@qq.com

经开区科技局:王瑞鹍

电话:63679333 E-mail:605559086@qq.com

新站区科技局:乔  洁

电话:65777330 E-mail:65549309@qq.com

肥东县科技局:陈天贵

电话:67752125 E-mail:1041516049@qq.com

肥西县科技局:刘  亮

电话:68850905 E-mail:fxkjgx@163.com

长丰县科技局:张  磊

电话:66662593 E-mail:449071398@qq.com

庐江县科技局:夏  荣

电话:82561153 E-mail:2351002868@qq.com

蜀山区科技局:张得志

电话:65121130 E-mail:ssqkjj@126.com

庐阳区科技局:王  燕

电话:65699115 E-mail:82823600@qq.com

包河区科技局:刘楚青

电话:63357121 E-mail:bhkjj1@163.com

瑶海区科技局:盛君至

电话:64479478 E-mail:hfyhkjj@163.com

市科技局:马跃、胡林和,

电话:63538653 E-mail:253615688@qq.com

(二)中工联创项目组(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服务项目中标单位)联系方式

项目组联系人:党建秋 18611360009

梁雨晴 16601067405

线上申报技术支持:王鹏辉 15801062113;

材料受理:杨 娜  13866103299  李文静 13721072678

固定电话:0551-65639787

材料受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科学大道交口677号昌河大厦1205-1207室(地铁B出口)

2022年6月15日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们,我区正在开展金融进园区、进街道、进社区、进乡镇、进商圈“五进”活动,我们将广泛搜集、认真办理您的融资难题。如您有融资需求,或需反映银行抽贷压贷断贷拒贷问题,请拨打12345热线金融服务专线或庐阳区金融服务专线0551-65699707。


Q1:我是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请问怎样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答:根据政策规定,国家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企业主可以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银行审批后即刻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Q2:我们公司持有部分应收账款,大部分是商业承兑汇票,请问有什么方式可以盘活流动资产吗?

答:目前,省内正在积极推广人民银行牵头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对于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企业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去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Q3: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如果银行存在抽贷、断贷、压贷、拒贷行为,我们怎么办?

答: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银行实施对抽贷、断贷、压贷、拒贷业务实施提级管理,建立明细台账,加强审慎审批,落实责任到具体审批人。也就是说,具体经办客户经理是无权做出您不符合贷款条件决定的。如您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遇到银行存在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可直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创优营商环境企业服务平台反馈。


Q4:我是中小微企业,银行给我的贷款期限只有1年,不能很好匹配我的生产经营周期,请问能不能申请中长期贷款?

答:目前,我省正大力推广中期流贷业务,全面扩大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贷款服务覆盖面,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期限1-3年的中期流动贷款。


Q5:目前我市个人住房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国家提出贯彻落实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省里提出在首套按揭贷款利率和还款便利上给予刚需群众优惠政策支持。合肥市级各大银行均有不同优惠政策,您可以具体向银行机构咨询申请。


Q6: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如何辨别银行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答:近年来,安徽银保监局持续推动银行机构贷款业务“七不准”、服务收费“四公开”,如您在贷款申请中遇到以下情况,可能表明银行存在违规收费。

一是以贷转存,银行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是存贷挂钩,将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是以贷收费,发放贷款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它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是存在借贷搭售,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五是转嫁成本,银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评估费和抵押登记费;

六是浮利收费,银行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欢迎积极向当地银保监部门投诉。


Q7:我是小微企业,通过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交融资需求可行吗?

答:您可以通过注册登陆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挑选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提出融资需求。目前,省里正依托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进提高企业线上融资对接效率,调度银行等机构跟进服务,确保2个工作日内融资效率响应率达到100%,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审查结果。


Q8:小微企业如有融资问题,能够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反映吗?

答:目前,我市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增设了金融服务专线,如有融资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


Q9:我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影响了征信记录怎么办?

答:根据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行业市场主体,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信贷业务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如您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影响了征信记录,可向银行机构提出申请,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Q10:小微企业反映融资问题的渠道有哪些?答:如您有融资问题,可通过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合肥市信易贷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门户网站等线上渠道反映,也可线下向市、县级助企便民融资服务专班直接反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0日



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政策。


1.支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工业互联网领域开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2.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对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依托合肥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开展创新应用,年度标识解析量不少于100万条的应用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对符合条件并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100万元补贴。


4.支持企业“三化”改造和上云。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支持企业上云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向云平台迁移。


5.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给予示范项目10万元一次性奖补;遴选“十佳工业赋能”场景项目,按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6.支持5G+融合应用。每年遴选20个市级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项目,以及20个5G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政务、智慧社区以及车联网等领域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开展“智改数转”诊断。建立合肥市“智改数转”服务商资源池,组织供需对接活动,引导服务商为企业提供诊断和技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委托诊断咨询服务商为企业进行“智改数转”诊断服务,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和服务效果评估。


8.鼓励服务商赋能企业。对年度服务辖区企业2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9.支持利用资本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建立市级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引导现有产业基金优先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和重点项目。市政府引导母基金择优参股支持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及重点研发机构等,围绕重点产业链设立专项基金,集聚投资产业链要素资源和企业项目,推动产业链壮大发展,加强银企间双向推介、深度对接,摸排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向银行推荐;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质押等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10.支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专项评估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对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服务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政策,给予叠加或错位奖补。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当年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与其他市级政策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发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战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导则》(合发改产业〔2019〕1294号)、《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合发改产业〔2019〕876号)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庐阳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类别项目按研发类、产业类2种类型分类申报,其中:研发类、产业类项目必须为在建项目,产业类项目须已发生实质性投资。


(一)研发类项目,主要支持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项目研发投入(包含研发相关费用实际支出及研发设备购置投入),补助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已享受上年度大数据基地研发类补贴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0%。


(二)产业类项目,主要支持2021年1月1日以来开工、在建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以项目投入、专家评审结果以及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带动、支撑效应为测算依据,按“借转补”方式对项目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二)申报单位业务范围必须包含大数据产业相关内容。


(三)同一企业在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1个,同一新产品或关键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视为同一项目。


(四)同一企业不可申报不同基地资金。


(五)已获得市“一事一议”资金支持的项目,“三重一创”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支持的项目、平台,市级基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可申报同类事项资金。


(六)获得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认定或规上、限上企业优先享受政策。


(七)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一律不予支持。


(八)此次申报研发类项目暂不需提供项目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后期将根据项目答辩评审结果另行通知。


(九)审计单位针对拟申请资金支持项目研发试制投入情况开展审计,出具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试制投入请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申报内容本次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四)其他与大数据相关能促进庐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事项。


四、申报材料(一)合肥市庐阳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庐阳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研发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三)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试制投入明细表模板;


(四)庐阳区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产业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五)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模板;


申报材料依照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五、工作流程(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左侧简装并盖骑缝章),庐阳经开区内企业由庐阳经开区负责通知申报,庐阳经开区外企业由区发改委负责通知申报,于7月27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连同电子版(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汇总报送至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庐阳经开区管委会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8号楼202办公室)。


(二)评审。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补助金额、相关票据进行评审核定,出具书面意见。


(三)确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企业项目条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因素,通过初审、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竞争性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


六、其他要求各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妥善保存需核查的原始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未拨付资金不再拨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申报和材料受理工作。

关于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赛合肥赛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潜力,进一步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赛合肥赛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赛是“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中小企业和创客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协同创新的重要平台。大赛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办,合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肥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协办。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按照《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赛合肥赛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组织本区域内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创新成果突出的中小企业和创客报名参赛,报名时间截至2022年7月26日。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要强化创新载体支撑,广泛宣传发动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入驻企业和创客参赛,每家市级、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报名参赛项目分别不得少于4个、8个、12个。

四、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确定1名大赛联络人,并将联络人信息表(见附件2)于7月6日前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联系人:王洪雪,电话:63537876;

合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王茜婷,电话:17756055710;

邮箱:1303512872@qq.com。


附件:

1.第七届“创客中国”安徽赛合肥赛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方案

2.联络人信息表

3.大赛注册报名流程

4.参赛项目网上上传材料提纲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5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及《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2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为加强省、市、县工作联动,方便企业开展进行申报,今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与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同步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4时。

(三)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3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3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后(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技术支撑电话18100508409、13739229483)。3.市级初审。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县区数据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市级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应符合《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时,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4日24时。各县区数据局于8月10日24时前登录线上系统完成初审。

(三)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

按照附件4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4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3.244.92.27:9997/uapweb),在“企业信息管理”栏目进行认定、复审或备案申请。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技术支撑电话18355169618、18326152562)。

3.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局登录合肥大数据产业综合管理系统 (网址:http://223.244.92.27:9997/uapweb)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着重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针对完整性、规范性等问题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初审期间对初审退回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各县区数据局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负责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规划处。对于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应在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上注明。4.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5.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2022年度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均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除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原则上,申报省级大数据企业应同步申报市级大数据企业,2021年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此次仅需在市级系统备案即可,备案仅填报附件4中的企业主要情况表无需证明材料。

3.各县区数据局要对已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进行梳理。一是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应要求企业每年在认定期间登录系统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依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其市级大数据企业资质并收回证书;二是对有效期到期或已过期的企业,应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复审;三是对未复审、未备案的企业应逐一对接了解、分析原因。企业复审、备案情况梳理后(附件6)上报市数据局,复审率、备案率将作为评价各县区认定工作的重要指标。

4.各县区数据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5.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6.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8.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局或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问题咨询技术人员电话。


四、联系方式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0551-65904418

肥东县数据资源局 0551-67717062

肥西县数据资源局 0551-68830915

长丰县数据资源局 0551-66686110

庐江县数据资源局 0551-87322265

巢湖市数据资源局 0551-82623823

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0551-64498290

庐阳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699437

蜀山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121797

包河区数据资源局 0551-63357861

高新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869520

经开区数据资源局 0551-63679379

新站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777258

安巢经开区数据资源局  0551-82363037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2年7月11日

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微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二、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征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合肥市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4日


一、支持产业技术研发。鼓励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方式联合高校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短板技术攻关,按照项目揭榜金额的 50%给予最高500 万元补助。

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于能够单独采购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支持头部企业招引培育。人工智能国内百强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我市,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并实到资本金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入驻我市后的第一、二、三年按年度研发费用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企业新晋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国内百强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10%(含)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 500 万元。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项目,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策支持。

四、支持产业载体建设。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载体建设,对入园(在孵)企业总数达到 20 家(含)以上且人工智能企业占比超过 60%(含)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人工智能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每家孵化器累计补助总额最高 200 万元。以上两项政策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支持人工智能算力计算、数据存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别按照实际服务收入和支付费用 15%给予平台服务方和使用方补助,同一平台服务方年度补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同一平台使用方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 万元。

六、支持设立投资基金。市政府引导母基金择优参股支持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及重点研发机构等,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设立专项基金,集聚投资产业链要素资源和企业项目,推动产业链壮大发展。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来肥投资人工智能项目。

七、支持生态体系建设。加强合肥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统计工作。支持商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举办国家、省、市人工智能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议、论坛、大赛等活动,按照出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鼓励人工智能商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产业发展报告,承接要素对接活动,开展“双招双引”等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社会试验。


本政策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支持。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关于开展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前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经信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现组织开展“事前申报、事后奖补”方式管理的前置项目及企业创新研发类投资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申报类别、材料和联系方式

一、基本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二)入驻中国声谷协议或相关证明(申报第5条“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和软课题研究项目备案”除外)。


二、申报类别

(一)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榜单征集1. 申报条件①项目符合中国声谷揭榜挂帅重点方向(附件1-1),需要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明确清晰;②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申请发榜的技术具有精准的量化技术目标和实现效果指标。③项目具备“企业出题,高校协同答题”攻关条件,优先选择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院校及省内外技术优势明显高校协同攻关模式,通过高校与企业协同揭榜提升中国声谷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水平。2. 申报材料①榜单征集项目申报表(声谷附件1-2)。3.有关事项通过评定的项目,列入2023年度中国声谷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榜单。

(二)初创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库征集1. 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自2018年1月1日以后成立;②项目符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产品产业化方向,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已开工建设。2.申报材料①项目可研报告;②公司商业计划书(包括未来3年业绩)。3.有关事项通过评定的项目,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纳入初创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库。

(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股权投资项目库征集1. 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专业的运营和管理团队,本地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50人;②项目具有园区共用平台性,提供公共服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③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已开工建设。2.申报材料①项目可研报告;②公司商业计划书(承诺未来3年业绩)。3.有关事项通过评定的项目,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纳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股权投资项目库。

(四)“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评选1. 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应针对教育、医疗、交通、城管、商业、广电等行业领域以及生产车间、企业园区、机关办公、居民社区等应用场景研发相应的解决方案;②申报单位应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申报方案必须综合应用2项及以上中国声谷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产品,同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实际落地应用并具备良好的应用前景(单个场景落地建设投资50万元以内)。③研发产品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备案的第三方信创软硬件适配验证机构适配测试。2.申报材料①“智能+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申报书(附件1-3);②省级或省级以上备案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创新软硬件适配机构出具的适配测试证书,同时提供解决方案相关软硬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3.有关事项对评选为“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示范建设对接,后续申请单位可申报优秀解决方案奖励项目和优秀解决方案示范建设奖励项目。

(五)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和软课题研究项目备案1. 申报条件2022年7月-2023年6月中国声谷企业举办或计划主办的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和软课题研究项目,结束日期原则上为2023年6月30日之前(上一年度未完成的项目需重新申报)。①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对中国声谷发展有重要影响且具备公共服务性质,以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宣传推广为目的;必须以中国声谷名义,加入中国声谷品牌,参会代表有总人数不少于3人的现任副厅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100的大学的教授等高端嘉宾,邀请参会嘉宾不少于100人(不含本公司人员)。②软课题研究:站在中国声谷全局发展角度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产业研究、管理创新、政策优化等软课题研究。③各类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类会议和节庆、赛事类活动等以及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在申报和支持范围内。2.申报材料①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申报文件及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举办时间、组织机构、主要活动内容、高端嘉宾邀请、拟邀请参会嘉宾构成(100人以上)以及经费预算等主要方面。其中,须提交高端嘉宾承诺书(承诺参会代表有总人数不少于3人的现任副厅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100的大学的教授等)。②软课题研究申报文件及计划书。计划书包括课题名称、申请单位、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点、主要研究内容、计划进度、预期成果、经费预算。③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项目经费,包括特装布展、租用场地、宣传、印刷、租车等经费。人员经费,包括餐饮、住宿以及往返交通费等,按以下标准编制预算:参加活动的代表团及工作团,除省领导及相关单位组成的代表团外,其他人员的经费不纳入支持范围。境内餐饮、住宿及往返交通经费参照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受邀嘉宾餐饮、住宿等经费,按对等接待原则,需我方承担费用的,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受邀的境外嘉宾执行外事接待标准。其他参会客商费用不纳入支持范围。软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涉及人员经费参照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经费规定)。3.有关事项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活动不赠送礼品、不安排宴请和演出等。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申报内容已纳入我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软课题研究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申请项目,须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与申请的项目研究内容存在较高相似性的,原则上不予申报和支持。②申报的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创新研发类项目投资计划1. 申报条件①符合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业软件等中国声谷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数据创新、研发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类项目;②项目未享受过中国声谷政策支持,已竣工项目指2022年1月-2022年7月竣工的项目;在建项目指已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建项目);拟建项目指2022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2. 申报材料①创新研发类项目投资计划表(附件1-4)。3. 有关事项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2022年度中国声谷创新研发类项目投资计划。


02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本次申报单位须是在合肥市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合肥市经信局申报。中央、省属单位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建设所在地为合肥市的,向合肥市经信局申报。

(二)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文报送推荐文件(含创新研发类项目投资计划表、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4、附件2),同时将中国声谷创新研发类项目投资计划表、推荐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以及申报材料电子版(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以“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格式命名)发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业处电子邮箱rjc62871780@163.com。

(三)请合肥市经信局高度重视,组织申报单位做好前置申报工作,市级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逾期均不再受理。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审核,经专家评审后评定有关前置项目,并编制投资计划,作为后续资金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



附件:

1、中国声谷政策前置项目申报指南

2. 推荐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21日

转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标准,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当前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组织申报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是在本行业领域或地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2021年企业研发投入支出高于上一年度。具体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请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限报企业1户,并于2022年8 月 22 日之前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市经信局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市经信局将组织初审,择优推荐4 户企业上报至省经信厅。企业申报材料及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61235690@qq.com。

联系人:田朝中,联系方式:0551-63538396。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5日



关于开展2023年 “三首一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资金项目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皖发 (20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 (2020) 52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三首一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资金项目征集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组织企业申报,申报方式及流程参照《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二、请结合2023年“三首一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征集指南(附件1),全面梳理摸底本市所辖区域拟申请扶持的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需求,分别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编制、填报《2023年拟扶持“三首一保”项目清单》(附件2)。

三、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其中: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8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24时,市级经信主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

四、请各市经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推荐文件一式4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项目清单分别填报汇总作为附件),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处,万新亮,联系电话:62871778;原材料处,王敏,联系电话:62871064;软件处陈镜,联系电话:62871780。


附件:

1. 2023年“三首一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入库征集指南

2. 2023年拟扶持“三首一保”项目清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1日

关于组织开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精心组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类别、材料

详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库申报指南》(附件)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通过合肥市经信局申报。

(二)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初审。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51-62871939、62871092、62871705。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统筹做好项目现场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等。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其中:

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8月5日上午12:00前报送具体项目审核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至市经信局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徐自舟,联系电话63538569(参考模板见市经信局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表格)。

2. 省厅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6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24时,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完成网上审核和现场核查后,于8月17日前向市经信局报送推荐文件一式四份,包括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联系人:市经信局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徐自舟,联系电话63538569。同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及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系统“上传申报文件”功能在线上传。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库申报指南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4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有关企业:  

       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基本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二、申报类别

(一)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征集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我省制造业工业企业。

(2)项目完成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结题,合同金额全额支付,并完成验收工作。

(3)项目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4)企业支付给合作方实际金额≥30万元,资金支付时间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

(5)每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项目名称和合同名称保持一致。已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技术内容涉密的项目不予支持。

2. 申报材料

(1)产学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项目合作方的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高校不需要提供)

(3)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包括产学研合作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提供原件的扫描件),记账凭证和收据等不作为证明材料。

(4)项目取得的成果,需与合同要求的技术成果内容匹配。

(5)项目验收材料。需合同双(三)方共同出具签章(如高校与企业开展的横向课题结题报告)。

3. 拟支持方式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择优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联系人:蒋庆斌,电话:0551-62871819。

(二)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征集

1.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项目

(1)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中揭榜单位。

(2)拟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省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

(1)申报条件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0〕644号)和《关于公布2021年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揭榜单位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21〕175号)文件中确认、并完成攻关任务的揭榜企业。

(2)申报材料

①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自评报告(附件3)

②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4,Excel格式)

(3)拟支持方式

对完成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的同一项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联系人:施婧,电话:0551-62871824

(三)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征集

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我省制造业工业企业;

(2)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领域;

(3)标准发布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4)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5)每个标准需单独申报,项目名称和标准名称保持一致。

2. 申报材料

(1)国际标准:

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由我国牵头制定国际标准清单或出具的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②标准文本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③标准基本情况表(附件5,Excel格式)。

(2)国家、行业标准:

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或文件;

②标准文本原件;

③标准基本情况表(附件5,Excel格式)。

(3)申报企业名称和标准文本前言起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拟支持方式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联系人:温晓丹,电话:0551-62871740

(四)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征集

1.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3)拟支持方式

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2.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2021年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材料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3. 拟支持方式

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联系人:李明胜,电话:0551-62871823。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照征集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地市级经信局申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经信局申报。

(二)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单位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jx.ah.gov.cn)“企业云”平台,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帐号登录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市级经信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8月8日10时,项目单位端口关闭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24时。各市经信部门审核端口关闭时间、推荐文件报送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24时,逾期均不再受理。网上申报过程中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51-62871939、62871092、62871705。

(三)市级经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报送推荐文件一式二份(含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联系人:温晓丹,联系电话:0551-62871740)。


附件:

1. 征集指南

2. 产学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表

3. 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自评报告

4. 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完成情况表

5. 标准基本情况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2日

两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拟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带动一批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为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从2022年到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以下简称“小快轻准”)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100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1),支持300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4000-6000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重点

1.聚焦重点方向。将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医药和化学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按照细分行业列表申报服务平台和对应改造的“小灯塔”企业名单。

2.打造示范样板。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小快轻准”的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提炼一批聚焦细分行业规范高效、有利复制推广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打造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

3.增强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扎根细分行业,熟悉中小企业需求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满足行业共性及企业个性需求。引导服务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打通细分行业的数据链条,提升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根植性、适用性和成熟度,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4.提升政策效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在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予以倾斜支持。按照“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思路,调动三方积极性,并探索中小企业以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企业转型成本。

(二)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遵循“市场有需求、平台有能力、企业有意愿”的工作思路开展试点。

1.精心遴选试点行业和企业。试点行业应选择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升级潜力大的细分行业或特色产业集群,试点企业要选择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纳入试点范围),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优先选择转型意愿强、经营稳健的中小企业。每个省份每批可最多推荐5个细分行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避免重复。

2.找准行业共性问题。组织由信息技术、行业技术、工艺制造、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深入行业企业调研,为企业“画像”,厘清企业生产经营的机理、流程、工艺,找准痛点、难点、堵点,系统梳理企业的共性问题和需求。

3.公开择优遴选服务平台。针对企业问题和需求,鼓励服务平台提炼行业共性应用场景,同时兼顾企业个性化需求,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参与竞争。共性应用场景设置应把握三点:一是要让行业基本应用场景得到满足,通过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得以显著提升;二是要打通数据、用好数据,形成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体系;三是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点,实现轻量化投资、短工期改造,有较高的投入产出回报。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遴选,遴选出的平台不宜过于分散,每个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应在3家以内,每家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1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且在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每个平台的对应服务企业、解决方案和绩效目标。

4.实施数字化改造。着力压实服务平台责任,按照解决方案和服务合同实施改造。切实做好操作技能应知应会的实训工作,让试点企业用得上、用得好、用出效益。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严格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5.总结和推广。客观总结和宣传试点的成效与转型经验,探索形成能够满足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共性和个性需求的工程化样本合同与操作规范,为复制推广打好基础。充分发挥“小灯塔”企业示范作用,推动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实现“试成一批,带起一片”的目的。对技术先进、效益突出、企业反响好的共性应用场景解决方案要在省内加大复制推广,省份之间也要通过组织学习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促进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其中,2022年拟支持100个左右服务平台。

(二)资金测算。中央财政对完成改造目标的服务平台安排奖补资金。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按照不超过每家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3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行测算)。

(三)资金安排。奖补资金在实施期初先按一定比例预拨,每批实施期1年,实施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对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实际审核通过的中小企业数量,核定奖补资金。

(四)资金用途。服务平台应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试点企业,不得用于其他企业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鼓励平台减免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性需求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等支出,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四、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参与试点的服务平台,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行业服务生态,能够为细分行业或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有若干已完成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每个服务平台,每批只能申报一个细分行业/产业集群。

(二)申报方式和程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和程序,统筹组织地方做好申报工作,编制《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实施方案》提纲参见《202X年XX省XX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2。

(四)申报时间。请于2022年9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包含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三份。

(五)评定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


五、实施要求

(一)材料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报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备查。要按照重点支持领域和细分行业,做好审核和遴选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二)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获批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方案组织实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鼓励组建专家团队专门开展此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三)绩效管理。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期满后联合财政部门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具体评价标准和要求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惩处措施。对在材料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细分行业列表

2.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5日

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为做好我省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为近5年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等,应在安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

(二)推荐单位。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市经信局负责推荐,合肥市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其他市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各市推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不超过2个。“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占上述推荐名额,各推荐主体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各自上述推荐项目数量的1/2。省直管县(市)试点示范项目由所在市经信局一并推荐上报。

(三)申报条件。对于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受此限制),未建或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三、报送时间

请各市经信局于2022年8月24日前,将推荐项目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2个方向的一式六份,以此类推)、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市经信局公章,详见附件5)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jianghl@ahjxw.gov.cn),以EMS邮寄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信息化发展处)。

有关文件和申报表格可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文件公告栏查询下载。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产业信息化发展处(申报“数字领航”企业方向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方向):蒋海林 0551—62871874 ;

工业互联网处(申报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唐玉星 0551—62871764;邮 箱:jianghl@ahjxw.gov.cn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邮编:230001。

附件:

1. 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2. 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书(“数字领航”企业方向)

3. 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方向)

4.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书(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

5. 202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2022年合肥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行业标杆引领的作用,根据《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平台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新模式应用示范”申报主体为工业企业;

2.企业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以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4.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遴选条件

项目须满足《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附件2),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行业推广价值,且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材料

(1)诚实信用承诺书

(2)申报书(附件1、3、4)。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书中涉及到的证明材料。

(四)重复申报要求

企业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二、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项目申报,做好初审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有效,并于9月19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局工业互联网处。 联系人:汪劲草,电话:63538782。

附  件:

1.诚实信用承诺书

2.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3.项目申报书(平台应用示范)

4.项目申报书(新模式应用示范)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日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推进软件名城创建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1月9日下午,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办的“合肥市软件政策宣贯暨软件园调研活动”在合肥软件园分园——合肥庐阳大数据产业园开展。

       活动首先以“政策宣贯会”的形式向参会企业介绍了政策实施细则,从新设企业、开发服务资质、首创产品市场拓展等8个方面对软件类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升规入统,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合肥市软件政策宣贯会现场

      此次会议共有安徽皖信信息科技、安徽华元智控科技等26家企业参加,市经信局软件处领导向参会企业详细讲解了政策申报要求和流程,并对企业提出的政策申报相关问题逐一进行解答。会后,园区运营人员陪同调研组对鼎立网络、万户网络及智慧星光3家园区企业进行调研考察,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创新成果,听取企业需求。调研组领导表示市级会加强对软件园的资源支持及保障,落实惠企政策,为企业发展赋能,助力软件名城建设。

市经信局软件处处长姜发玉一行调研园区企业鼎立网络

市经信局软件处处长姜发玉听取万户网络软件产品开发情况

      合肥庐阳大数据产业园于2022年挂牌“合肥软件园大数据分园”,现已签约注册科技及相关企业260余家,目前园区共有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20余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6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7家,“专精特新”小巨人1家,省级大数据企业12家,市级大数据企业23家。作为庐阳区优质产业发展平台,园区积极引入各类配套企业及商业,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招引专业孵化器团队,深度发掘科技成果和产业转化项目,健全企业发展保障机制。后期园区将提升入驻企业管理及帮扶能力,通过走访交流、活动对接等形式,辅助园区实现精准、智慧生态运转,同时做好暖企稳商工作,搭建对接桥梁,实现园企良好互动与发展共促。

名企进驻,创见未来
大数据发展高地,强势入驻,建设云数据中心,打造软件开发云平台及城市产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