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2806
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金融业部分)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78.对过往年度“成长贷”业务专项资金进行归集,委托合肥市兴泰担保行业保障金运营有限公司运作,与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合作,支持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信贷融资。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对成长贷业务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7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对2019-202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0.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完成新三板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新三板挂牌“借转补”且已转为奖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1.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2.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3.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不含税融通和成长贷业务)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84.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一定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10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每年给予高管人员每人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中1亿元以上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奖励上市公司50万元,融资额中5亿元以上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奖励上市公司100万元;对2018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首次实现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于2019年实现首次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按照1:1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按照《合肥市培养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文件第94、95、96、97条规定,对已获奖补的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在五年奖补期内,给予持续奖补支持。(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七、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市属国资公司;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018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政策支持,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验收后再结算奖补资金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奖补、工业新引进项目奖补等政策,以及连续支持五年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9号),除基金方式投入及设立风险池运作的创新金融产品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按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产品运作管理要求申报外,本细则各项政策原则上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具体按操作规程及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若已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申报审核流程的,可暂不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
1.申报时间。
5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6月初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履行程序,于7月底前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3.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其中,市直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明确的2019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